当前位置: 首页 > 笔记 > 正文

赵宇见义勇为 因为某种(自己猜测)原因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9 09:55:59 分类:笔记 浏览:75


2月21日凌晨,福州公安对赵宇见义勇为案做了书面通报。

我们来解读一下这个通报:

案件主要有3位当事人:

涉事女:邹某,27岁,娱乐场所服务员。

受伤者:李某,50岁,包工头。

见义勇为者:赵宇,21岁,退役军人,房产公司保安。

来看看人物关系和事件过程:

涉事女邹某与受伤者李某去年10月就认识了,案发前多有往来。

事发当晚,邹某与受伤者李某在一起喝了酒,喝完酒一起回到邹某的住处,李某也进了邹某的住处。

后来,因为某种(自己猜测)原因,李某被邹谋关在了门外。

喝了酒的老男人自然火烧眉毛,为此,借着酒精的强大力量,李某将邹某的房门踹开,酒店式公寓的门也不是一两脚就能踹开的,李某肯定花了一番时间和力气。

晚上十二点多了,闹出这么大动静,于是引起了楼上楼下邻居出来围观。

住在楼上的小伙子赵宇也来到现场,他看见李某正在殴打赵某,于是上前制止,去拉李某,结果两人都摔倒。

李某起来后就给了赵宇两拳,50岁的老头哪里打的过21岁的退役军人,赵宇反击两拳将李某打倒,并上前踩了李某一脚,就是这一脚,将李某踩成重伤。

来简单做个法律探讨

事情的经过和大致情况就是这样的。

现在回到法律问题。

赵宇的行为属于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赵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吗?我认为至少部分符合。

赵宇在众多邻居围观的情况下,出手制止正在殴打邹某的李某,就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这种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那赵宇的行为是不是存在防卫过当呢?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能不能把李某对邹某的殴打认定为“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能认定是,赵宇就没有防卫过当;如果不能认定是上述性质的行为,而是一般的暴力伤害,那赵宇就算是防卫过当。

李某殴打邹某以及赵宇和李某打斗的时候,都有围观邻居在场,李某此时的行为算不算是正在进行强奸呢?这个我认为不算,即便一开始有这个想法,围观群众来了之后,李某应该终止了强奸的想法。

赵宇在将李某打倒后顺势踩一脚,应该还算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

此案,关键在于对李某殴打赵某的行为赵某定性,不在于其他。

不管怎么说,李某都是活该!我个人意见是要尽量保护见义勇为之士,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

小结: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总体而言,作为社会成员和公民本人,理应遵纪守法,洁身自好。

古人说的好:色字头上一把刀;野女人上床,家破人亡。


标签:防卫行为


最新推荐

关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