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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时成千万富商 案件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8 14:15:30 分类:笔记 浏览:125


所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到天涯海角也有事迹败露的一天。

警方抓捕

近日,湖北襄阳警方破获一起29年前的命案,于广东惠州将逃犯熊某缉拿归案。

令人吃惊的是,熊某与其他隐姓埋名的潜逃者不同,他非但没有变得落魄,反而从当年的平平无奇变成了拥有千万身家的大老板。

抓捕现场,为了安抚熊某年迈的母亲,警察假称自己是防疫人员,将熊某带离,直到进入电梯,才亮明身份。

据报道,这起命案发生在1993年,当时熊某及其朋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转而升级为身体冲突,在争执的过程中,熊某不慎失手将对方刺死。

事故发生后,熊某改名换姓潜逃至外地。

受限于当时的刑侦技术,追逃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进展,这桩案件也就成了当地警方心里的一根刺。

时至今日,警方终于排除万难将熊某抓获归案。

熊某时隔29年被抓获,外界对此有几个比较好奇的点,第一个是熊某失手将被害人王某刺死,算是故意杀人吗?第二个是这桩案件都已经过了二十多年,还没过诉讼时效吗?

熊某的犯罪行为如何认定?

此案中,熊某不慎失手将被害人王某刺死,也就是发生了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罪名有三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熊某刺死对方,从刺这个动作上可知熊某致对方死亡并非过失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区别点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如果熊某的故意内容是杀人;如果熊某的故意内容只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也可成立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在司法判断中,对行为人故意内容的判断不能根据是否发生死亡结果来认定,也不能以行为人的口头供述为准,而应该着重从行为人的作案工具、打击部位、案发起因、行为是否有节制等方面入手,综合评判。

此案中熊某具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得看警方的侦查结果,以官方调查审理为准。

案件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放到刑事案件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指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罪犯犯罪过了刑事诉讼时效,尽管犯罪存在,司法机关仍不能追究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罪犯经过一定期限都不会被追诉,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例如此案中的熊某,熊某的犯罪行为在当年就已经被警方发现并立案侦查,但熊某一直在外潜逃,就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的行为,所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犯罪行为如何才能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犯罪行为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需要做到无人知晓,公安机关也没有立案侦查。

但是在如今想要犯罪并且完全不被人知晓,几乎没有可能实现。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警方立案侦查后,罪犯不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况,此时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过不跑的话很快就会被警方抓获,即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也挽救不了什么。

对于熊某来说,事到如今也只剩下后悔了,当时的一念之差造成了两个家庭的破碎,逍遥快活了二十多年,也到他付出代价的时候了。

对于这次的案件,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注:图片仅供叙事使用


标签:故意死亡侦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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