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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紫光 甚至反复破产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8 10:14:32 分类:生活 浏览:84


长久以来,校办企业凭借着优秀的人才形成的技术优势,以及国家资源的倾斜,被一度认为有着强大的发展潜力。

但近年来,由于校办企业效益低下,经商办学的定位模糊不清,民间颇有微词,校企改革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校企的去校化似乎势在必得。

但校企集团似乎走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是借助直属教育部的优势轻易获得大批信用及资金用以经营及投资;另一方面是校办企业却频频曝出出收益低下,资不抵债直至破产的消息。

紫光集团因难以偿还债券本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这一事件似乎又是校企经营不善而走向破产这一定律的佐证。

一、紫光破产暴露出了什么问题?

1、集成电路行业发展与芯片国有化问题

紫光集团的破产重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也反映了芯片国有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紫光集团本身是中国集成电路行业规模最大的企业,每年创造数百亿营业额。

紫光集团因疯狂扩张而资不抵债,从而陷入破产。

这一事实客观上削弱了后续投资人对芯片行业投资的热情。

事实上,我国尚属于健全半导体产业链的起步阶段,前期投入巨大,而仅凭芯片公司前期微弱的盈利能力,实现自有资本覆盖投资需要极为困难,而并购海外成熟技术公司在近年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吸收国内投资——并购整合国内上下游厂商——不断投入基础研发几乎是垂直整合型芯片企业发展的固定模式,也是我国实现芯片自给、提升半导体供应链水平的必由之路。

紫光破产可能会导致后续类似公司授信额度与发债规模的缩减、以及股本筹资的受限,进而减缓了我国半导体行业发展壮大的速度。

其次,紫光集团治理层的转变,可能对紫光集团的业务经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我国半导体行业的布局。

纵观整个紫光集团的半导体产业布局,紫光集团影响最大的两个半导体设计制造业务分别是长江存储与紫光存储负责的存储器业务及紫光展锐及紫光国微负责的手机芯片(包括基带芯片和处理器芯片等)业务。

重整之后,紫光集团集中了大部分资源的3D NAND存储器业务被拆分出集团内部,这使得紫光集团剩余由紫光存储负责的DARM业务发生人员和技术上的流失,耽搁了我国存储器研发的整体进程。

另一方面来讲,赵伟国接手长江存储之后,通过战略上的极度重视成功盘活。

治理层转变之后长江存储能否还能继续提升我国的缓存产品自研进度,这一问题的结果并不明朗。

最后,紫光集团破产重整,倒逼了芯片行业国有化。

结合之前的叙述,我国实施芯片自有战略需要依靠扶植大型IDM模式芯片企业及不断加强芯片自研能力与制造能力,而这均需要持续的投入,且在前期投资回报率极度低下,很难让民间的投资人满意——这决定了大多芯片行业需要国家资本的扶持。

而仅凭公司的国企性质背书筹资也并不能客观上改变芯片行业前期投资期过长的弊病,紫光集团作为教育部和民间资本控制的集团,并不能完全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资金,从而依旧陷入破产。

故长远来看,该事件会倒逼芯片行业进行国有化,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将会予以支撑。

2、校企模式陷入信任危机

,我国的另一大校企集团,北大方正也陷入了破产局面,按照相关的研究,北大方正破产的主要原因在于严重的控制人问题所产生的多元业务扩张,与紫光集团极为相似。

伴随着北大方正和紫光集团的破产,校企模式能否胜任现代化企业治理也受到了普遍的质疑,校企陷入了社会层面的信任危机。

紫光集团破产事件的爆发,其实际控制人清华控股难逃其咎:校方欠缺足够的现代化企业管理能力,只能委靠专业经理人进行企业管理,而经理人往往带有极强的个人色彩,其控股而参与公司治理又削弱了校方的监督能力,使得发生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紫光集团披露重组方案时,紫光集团下属子公司发布公告称,清华大学拟将持有的清华控股100%股权划转给四川国资委直属的四川能投公司,完成校企到国企的转变,这一股权转让很可能是受到了紫光破产事件的辐射。

长远来看,紫光破产事件势必将再次有力推动我国高校企业体制改革,建设“校企分离、权责明晰”监管体制

二、建议与措施

1、公司治理层面

(1)理性发放债券,警惕资金流动不足

紫光集团的破产的直接原因是资不抵债。

而构成其主要有息债务的主要是银行贷款和信用债,紫光集团筹集的有息债务明显超过了其偿付能力。

因此,作为资金欠缺的公司,在需要筹措资金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杠杆水平及偿债能力,决定采取股权融资还是债务融资、如果采取债务融资,还需考虑企业日常经营的现金流能否覆盖贷款与发债的本息。

企业的日常经营还应做好风险防范,需要警惕资金流动不足的问题。

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则应该争取增发股票等多种方式募集资金;并适当精简费用,缩减开支,提升资金自给率。

(2)做好绩效考核与投后管理,关注扩张速度是否过快

紫光集团为构建芯片帝国而频繁并购,最终无力承担压力而破产。

企业在并购前,应当做足充分调研,确定并购目标能够使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得到提升。

并购后,企业更应做好投后管理,充分改善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状况,与自己的业务进行整合协作,并充分调动双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

在多起并购之后,母公司应该及时进行绩效考核,判断是否存在未达投资预期的项目,并作出应对措施。

2、破产重整层面

(1)重整过程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否得以保障

在破产重整进行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处置好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债权人保护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故公司进行清算抑或重整、破产重整程序的设计、偿债方案的设计都要以债权人的利益作为核心。

当公司具备营运价值,持续经营相较于资产清算更能提升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力度时,法院应当进行重整。

破产企业也应妥善尽快制定重整计划与召开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充分行使权利,避免陷入等待。

破产企业还应完善和丰富偿债方案,通过现金、股票、留债等多种方式组合,来切实提高债务清偿率,同时尽快恢复正常经营,避免再次发生破产。

若投资人接管破产公司股权,在清退公司原有资本时,应让原控制人有序退出,其重整方案设计要尽力考虑公司原控制人的诉求,充分协商,推动股权和平转让。

紫光集团重整计划敲定后,紫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赵伟国拒不同意让智路建广联合体接管紫光,并多次发言直指智路建广做低国有资产、资质不符。

不论事实如何,在股权正式交接前,原公司控制人赵伟国依然代表公司,对中标者的质疑影响了集团内部对新投资人的认同度,也将无形中增加智路建广后续对公司的管理难度。

(2)引入多种资本,积极引导破产重整

近年来,我国破产企业运用破产法进行重整而恢复正常运营的典例越来越多。

如果企业确明显具有重整价值,能够进行破产重整而继续保留营运价值,那么国家层面应该积极引导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最大程度上兼顾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社会效益节约。

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合进入破产重整,尤其是部分存在企业蓄意逃废债,利用破产重整的机会来拖延公司破产进度,甚至反复破产,拖欠债权人资金,这种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有关部门也应做好企业价值的评估,坚决保障债权人利益。

同时,在引入投资人进行破产公司的股权接替时,有必要尝试引入多种多类资本,进行良性竞标。

比如紫光集团引入国资委和智路建广的联合体,既使紫光集团的所有权收归国有,防止信息泄露与资本流失,也为集团的管理注入了富有经验的管理团队,防止国资委治理不善。

3、校企发展层面

(1)注重校企分离与防范内部人控制

通过聚焦紫光集团破产,校企属性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着很多明显的不足,进而部分导致了破产局面的形成。

一方面,校企的股权结构比较单一,以及缺乏对应的监管,容易产生权力的高度集中。

尽管校企改制后,我国的校企不再是校方独资,但我国大部分校企采用的都是高校控股并拥有企业最终所有权。

这种情形下校方往往能具备高度的决策权与执行权,而架空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独断运营。

另一方面,高校的治理能力远远不如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若高校内部直接参与治理,往往会导致企业经营不善,整体经济效益不强,如赵伟国加入前的紫光集团。

若高校引入外部股权,将企业管理委托给专业经理人,又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紫光集团和北大方正引入外部股权,均直接导致了经营权和决策权的割裂,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落到了非最终控制方手中。

因此,由于校办企业本身固有的弊病,引入其他资本和管理者均难以推动校企体制现代化。

校企改革的大方向只能是校企分离,将校有成分剥离出企业,进行彻底的所有制改革。

在校企改革的过程中,也必须切实注意内部人控制问题,确保控股人能够拥有对应的权力,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做好权力的制衡,以避免控制权与经营权的过度分离。

(2)校企改革应妥善平衡校企市场化与国家资产安全性

鉴于我国校企的历史背景,我国高校参与了我国高科技的起步事业,扮演着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器的角色。

长期以来,高校企业渗透了我国现代科技的方方面面,也形成了宝贵的科研成果。

这种情况下,盲目推动校企改革甚至股权市场化,有可能会使原本注重科研的企业被草率嫁接成只注重盈利的企业,浪费宝贵的科技成果,甚至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在推进校企改革方面,不能只重视效率,更应妥善注意校企改革的质量,是否真正利用好了校企累积的科研资源,是否没有闲置或出售国有资产。

国家也应当加强对校企改革过程的监督,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考核跟进,注重校企市场化与国家资产安全性的统一。

对于智路建广联合体接手紫光集团,国家同样需要做好事后跟进工作,以避免智路建广通过资本运作与关联交易,损害宝贵的国有资产。

4、外部监管层面

紫光集团能够在高杠杆水平下持续増发信用债,信用评级机构难逃其咎。

评信机构尽管客观评价出紫光集团杠杆水平高,整体负债率高的事实,却依然因其校企性质产生的隐性担保而将紫光集团的信用评级始终维持在AAA,甚至作出“偿债能力极强”等明显虚构事实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对紫光集团的偿债能力产生误解,蒙受损失。

结语

未来,我国应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加强信用资质审核与添加合同限制性条款。

提升信用债质量的同时,也应完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着重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该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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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破产集团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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