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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案例 其中垃圾填埋区占地0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7 11:03:40 分类:玩乐 浏览:112


案例11:茶陵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

【政策干货】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案例】茶陵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是茶陵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后称垃圾填埋场)的专业运营公司。

垃圾填埋场位于虎踞镇与思聪街道交界处的茶陵县云阳国有林场东北面约200m的桥冲烂泥沟,垃圾场占地面积0.26平方公里,其中垃圾填埋区占地0.24平方公里,总库容216.6万立方米。

该司与茶陵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委托运营协议,于2018年9月开始对垃圾填埋场进行运营,同时对垃圾填埋场附属渗滤液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组合工艺进行场内处理。

该司成立后根据财税〔2015〕78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茶陵县税务局及思聪税务分所的指导下进行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及环保税备案,后续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环保税的减免。

该司自2018年9月成立后增值税即征即退共计退税四十余万元,减免环保税一千余元,极大地缓解了资金压力,为企业能够更加全身心地投入生产,更好地服务环保事业及某提供了保障。

案例12: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五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株洲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环保企业,是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7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为主。

2018年以来,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该公司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污水处理劳务的技术标准,可享受70%的退税比例,该公司产生应交增值税共计七十余万元,该公司已收到增值税退税共计五十余万元,减轻了公司资金压力,为过渡目前的经济不景气提供了极大帮助。

案例13:株洲某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获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七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干货】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案例】株洲某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注册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公司主要从事高铁专用防水涂料、轨道装备特种防腐涂料研发、生产和涂装运营管理。

201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文件,株洲某贯彻响应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积极安排残疾人进行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兑现政策,将安置残疾人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七百余万元退还给该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的提升了的株洲市荷塘区的残疾人就业率。

案例14: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六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干货】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案例】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机械零部件、塑胶制品、灯具产品、农机产品、香料产品的加工制造与技术研究、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该公司为了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问题,积极与区残联沟通,安排了14人在公司上班。

渌口区税务局了解到该情况之后,及时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精神告知企业,认真核算出自2019年7月1日到2020年10月申报期止可以即征即退增值税六十余万元,并按照要求及时办理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的帮助解决了社会残疾人就业、福利问题。

案例15:湖南株洲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三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案例】湖南株洲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所取得相应利息收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共计减免税额三百余万元,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案例16: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分公司2020年3月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五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

【政策干货】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分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的一家从事图书批发的纳税人。

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仅3月份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五千余元。

案例17:攸县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免征增值税六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第二条

【政策干货】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案例】攸县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攸县联星街道文化社区的一家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传输基本业务、扩展业务、增值业务和其它相关业务;电视传播、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业务;有线电视专用配套产品、电子信息专用配套产品销售。

各类传输网络基础投资、安装、建设经营、光纤线路出租经营业务。

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仅1月份一个月免征增值税六万余元。

案例18: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案例】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主营技术中介、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标准厂房租赁、销售,2016年12月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针对该企业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该企业取得出租给在孵企业房产租金收入部分,已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十万余元。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到位,进一步激励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扶植和推动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鼓励了创业创新。

案例19:株洲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农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信息咨询服务;水稻、农作物、果蔬、林木、苗木、油茶种植及销售;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申报收入四万余元,减免增值税一千余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20:株洲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的一家小型建材贸易公司,以建材批发为主。

某建材财务人员告知税管员,受益于这项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政策,2020年1月至8月该企业实现应税收入二十余万,享受增值税减免税额五千余元,企业税负大为降低。


标签: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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