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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年胜 郑年胜落网后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7 10:54:02 分类:书屋 浏览:66


2012年5月1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佛山祖庙街道原党委工委书记郑年胜进行审判,郑年胜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

郑年胜只是一个小小的党委工委书记,一个副处级干部,他在职期间挪用公款、受贿累计达到2510万。

郑年胜被判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虽然免于一死,却对法院的判决不服,郑年胜在法庭上一直为自己辩护,声称自己挪用公款没有错,就算有错也只是将利息占为己有,这位小官巨贪的典型在法庭上依旧没有悔悟。

满脑子都是钱,索贿1200万

2005年郑年胜担任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镇长,当时村里有一个姓郑的老板想得到陈村镇庄头村的800多亩集体用地的使用权。

郑某找到郑年胜,郑年胜说自己可以办妥此事,但是事成之后自己要收取1200万的好处费。

当时郑年胜只是一位镇长,他的野心就如此大,主动索贿金额达到了1200万。

从郑年胜主动索要贿赂、替人办事的证言,足以发现他的胃口相当大。

2005年郑年胜批给郑某的800亩用地是陈村镇庄头村的集体用地,很多村民都想承包这些土地种花草。

郑年胜担任镇长后替郑某摆平了这件事,帮他拿到了这块地,郑年胜认为自己索要1200万好处费一点也不多。

2011年郑年胜担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工委书记,郑年胜帮广东某投资公司在工程承接、投标中标方面提供了便利,郑年胜向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叶某收取了三次好处费,共计900多万。

2011年6月,郑年胜担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曾帮助行贿人刘某获得了3000万资金的使用权。

刘某答应郑年胜自己愿意给他410万好处费,刘某第1次支付给郑年胜160万贿赂,剩下几笔钱还没有到账郑年胜就落网了。

名下7套房,给情人300万红包

郑年胜涉案被捕后,警方在他和他家人的名下共查到了7处房产,其中有6处房产都在广东佛山,还有一处房产在广州。

郑年胜把买房当成了投资,他名下的房产均属于豪宅,其中的5处房产均是当地顶尖的高档楼盘,随便一套房的价格都在千万左右。

,怎么能没有情人呢?2007年郑年胜在成都某酒店吃饭的时候认识了一位服务员唐某,唐某年轻漂亮,郑年胜和唐某互留了电话号码,联系越来越密切。

郑年胜和唐某在一起后,对唐某非常大方,他曾经给唐某发了300万红包让唐某买房、买车,几天后唐某就去奥迪4S店提了一辆豪车。

2007年10月,郑年胜再次来成都和唐某见面,唐某说想给郑年胜生个孩子,郑年胜停了非常高兴,又给唐某发了50万红包。

郑年胜被捕后,警方查获了唐某的公寓,在她的公寓里找到了不少奢侈的女包,玉器,翡翠等奢侈品,这些东西都是郑年胜送给唐某的礼物。

把公家的钱变成自己的钱

2011年3月份,佛山名镇功能区管委会与沿海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安置房建设项目,其中约定由沿海公司预付3亿人民币费用,用于征地动迁安置等工作,之后这3亿元费用转入了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共管理账户中。

2011年5月份,郑年胜担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他与沿海公司佛山分公司总经理刘某关系非常好,两人合谋决定将公共账户中的钱变成自己的。

郑年胜通过私人运作,挪用了公共账户中的1亿元动迁安置款,试图把公家的钱变成了自己的钱。

挪用公款之前,刘某曾向沿海国际控股公司的董事长约法三章,第一挪用的1亿元要用于沿海公司所参与的项目拆迁,第二是禅城区政府要写承诺函,确保资金的安全,第三资金的具体用途要做报表向公司汇报。

刘某挪用这笔公款后把约法三章抛在脑后,刘某从来没有说过这1亿元公款的用途,他将这笔公款私用前也没有经过沿海公司的同意。

2011年9月份,郑年胜把其中的1亿元资金解除共管,汇入了广东某公司的账户中,并且用其中的6000万进行盈利性活动。

郑年胜落网后,警方从广东某公司的账户上扣押赃款人民币7000万,刘某的账户上还有赃款2.5亿元。

郑年胜被捕后一直不承认自己挪用的1亿元是公款,他一口咬定这些钱是海洋公司的资金。

主动退还赃款被判死缓

郑年胜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本应判处死刑,由于郑年胜被捕后有主动坦白的情节,并且主动退还了大量的赃款。

有关部门认为郑年胜主动坦白并且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理。

郑年胜被双规后主动交代了他曾主动索取1200万贿赂的事情,还说过叶某曾向自己行贿900万,自己和刘某挪用公款的事情。

警方在郑年胜的账户里找到了大量的资金,郑年胜交代了名下的多处房产,并且坦白了和情人唐某的关系。

郑年胜受贿案中有一起案件属于受贿未遂,2011年6月份,刘某曾给郑年胜60万让他买艺术品,后来刘某又给郑年胜350万,刘某还答应再给郑年胜250万。

案发前郑年胜多次催促刘某赶紧把剩下的250万支付了,刘某却以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要求再拖一拖。

郑年胜被捕后这250万还没有到账,因此这笔贿赂属于受贿未遂,郑年胜主动交代这部分事实也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5月1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年胜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罪行非常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郑年胜有从轻情节,最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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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佛山公款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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