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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案件 长达两年的等待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6 11:50:29 分类:笔记 浏览:77


2001年,股票强行被置换成跌停股,法庭迟迟不审,直到超过追溯期!

一个连续跌停板的股票,却有不少股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入,几十万资产眨眼间化成泡沫。

最离奇的是,股民诉讼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神秘被换的股票

2001年9月18日,家住北京的杜先生吃完早饭以后,像往常一样打开自己的股票账户。

这一看直接被惊住了:自己持有的股票,全都被替换成了连续三个跌停板的银广夏。

还没等杜先生采取措施,银广夏又是连续十六个跌停板,杜先生账户的三十多万元一眨眼就化成了泡沫。

杜先生的事情不是个例,此后没多久就有接二连三的股民出来爆料,说自己的股票莫名其妙就变成了跌停板的银广夏。

由于跌停时成交量较小,这些被盗股民的盗买量占据总交易量的比例非常高,通过调查发现,这些股民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开设了自助委托交易系统。

股票不翼而飞,简直是匪夷所思。

这些股民受害者一致认为这背后,有人在暗箱操作,为的就是挽救跌停板的银广夏。

这起盗买案,惊动了公安局和证监会,经过专家讨论后给出了股票被盗买的三种可能性:

1、有人花钱雇佣黑客入侵股民的账户,进行盗买。

2、证券交易软件存在漏洞等重大安全隐患。

3、受害人自己不慎遗失或者泄露了个人资料。

股民们不愿蒙受这不明不白的损失,直接一纸诉状把涉及此案的相关人员送到了法院。

没想到法院直接驳回了股民的诉讼请求,理由竟然是:没有证据。

股民们拿不出证据证明,股票被盗买跟证券交易系统、或者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有关。

他们也不能证明,股票被盗买究竟是不是自己泄露的交易密码。

法院的三连问,直接把受害者挡在了法院之外。

这些股民莫名其妙成了银广夏的股东,最后还得到了一个不清不楚的结果。

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出不出。

银广夏跌落神坛后,法院的迷惑操作

2001年8月3日,《财经》杂志刊登了一篇长达一万字的调查报告,也正是这一篇报道让银广夏从一只绩优股跌落下神坛,成为万千股民的噩梦。

此文报道一出,银广夏为了挽救损失,实行了紧急停牌,但是这并没有阻挡住它跌停板的命运,五天之后又开始了长达30天的停牌。

复牌之后连续出现了十几个跌停板,股票跌落到了6.35元,市值蒸发67.96亿元,瞬间,银广夏从神坛跌落到了地狱。

随着一起跌落的,还有它背后的无数股民和各个证券机构。

广西有一位老股民,最初以30元每股的价格,购买了150万银广夏股票。

在连续跌停板后,为了拉平损失,他又把从亲戚那借来的150万全都投了进去。

紧接着又是连续多个跌停板,等到第16个跌停板打开的时候,不要说老汉自己的150万,就是亲戚那借来的钱,也全都化成了泡沫。

银广夏因为发布虚假公告,制造虚假财务报告,误导投资者跟风投资,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深受侵害的股民,可以按照“虚假陈述”对银广夏提起诉讼。

当时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有效时间为2年,如果投资者在两年内没有提起诉讼,2年时效期过后,投资者就失去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而提起诉讼的关键点,就是如何确定时效的起算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时点,为诉讼有效期的起点。

当证监会的处罚公告公布后,股民们纷纷委托代理律师对银广夏提起诉讼。

诉讼还没进入流程,宁夏中级人民法院就以银广夏可能要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可能性为由,暂缓受理民事赔偿案件

股民们听到这个消息,犹如热锅上的蚂蚁。

诉讼的时效只有两年时间,而这类案件审核和取证原本就十分困难,法院又迟迟拖延时间不予立案。

这让股民们想告,却又找不到门路,只能苦苦等待。

银广夏案件造假性质过于恶劣,受害者人数庞大。

2002年,最高法院出手,指出当地法院应当重视这类案件,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希望再次落空

在社会各方和最高法院的压力下,宁夏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底,受理了股民们的诉讼案。

原本以为是希望的曙光即将来临,没想到短短两周的时间,法院又把投资者维权的大门关上了。

这次法院给出的理由,却让社会各界质疑声不断。

法院说,他们正在进行针对银广夏原高层人员的刑事诉讼案件,而股民们提出的民事诉讼要往后排。

针对银广夏案件,法院提出的“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一位复旦大学教授提出了质疑。

他认为,银广夏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所以当地法院的这种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不受理案件,任由股民们想破脑袋也没有任何好的解决办法。

除了懊悔和无奈,只剩下无尽的等待。

漫长的等待,让不少股民丧失了信心。

眼瞅着诉讼时效将近,法院立案却还是遥遥无期。

即使立案成功,股民还要自己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和公证费等。

等待的时间太久,股民们的情绪远没有刚刚亏损时高涨,慢慢地,很多人就放弃了诉讼。

距离银广夏案件诉讼时效只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当地法院才重新开始受理股民对于银广夏的民事诉讼案。

由于受理时间太短,在股民们的委托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极力要求下,法院才不得不宣布延长3个月,原本股民们维权的时间是2年,最后却缩水至不到120天的时间。

截止诉讼有效期到期,法院共受理银广夏股民维权案103件,涉案金额高达1.81亿,涉及受害者股民847人,仅占投资人总数不到百分之二。

银广夏利用股权分置和股民握手言和

宁夏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开始着手处理股民的诉讼案。

长达两年的等待,股民们终于迎来了一个好消息,法院针对柏松华起诉银广夏案作出了判决,原告要求赔偿14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11万元。

该判决书是银广夏案第一份判决文书,法院的判决让股民们信心大增。

把所有的希望全都放在了代理律师身上,期盼着他们和法院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

柏松华案件结束后,其他股民的案件并未得到判决,而是又陷入了新一轮的等待中。

在证监会对银广夏进行处罚后,法院并没有受理中小股民的案件。

但是银行等债权人并没有停止对银广夏债权的执行。

几年下来,银广夏偿还银行等欠款先后超过7亿元。

银广夏的财务和一切欣欣向荣的外表,原本就是人工制造的虚假泡沫。

公司的收入更是几乎没有,在偿还了银行等其他债权人的欠款后,资产近乎赤字。

银广夏没钱还,也没有资产可以执行。

这种情况,对于股民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2004年到2006年间,案件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为此全国代理银广夏案件的代理律师,还曾在北京开展了专题讨论会。

为推进银广夏案件顺利进行,与会的律师齐齐在呼吁书上签字,信件直接寄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媒体和代理律师的努力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直到2005年,银广夏找到一个不用赔钱也能和平解决诉讼案的方法。

那就是将股权分置改革和民事证券赔偿相结合,作为股民们的赔偿方案。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中的原告方,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赠送对方每10元2.2的股票作为对价,换取原告方和解并撤诉。

按照银广夏的赔偿方案,股民们只能挽回不到37%的损失,这与大家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

对于这个方案,股民们当然不同意。

银广夏在与部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开始一对一接触原告,不再通过代理律师。

不久,身处全国各地的原告都收到一份银广夏的特快专递,在信件里银广夏对方案进行了详细解释,同时还在信封内附赠“同意和解表”。

特别注明,如果同意和解,填表后可以直接寄给银广夏或者法院。

或许是多年的拉锯战消耗掉了大部分股民的信心,面对银广夏一对一地瓦解战术,有将近300位股民选择和解,同意银广夏的赔偿方案。

而另外的500名股民则是拒绝接受和解,他们表示:哪怕法院最后一分钱的赔偿都判不下来,他们也要和银广夏斗争到底。

判决结果大跌眼镜

在300名股民同意和解后的几个月,其余股民也迎来了诉讼案的一审判决。

判决的结果让股民们大跌眼镜,他们坚持不同意和解,没想到最后的结果却是和之前和解的股民一样。

意思就是他们坚持斗争了几个月,完全是无用功。

最后的赔偿方案,还是按照银广夏之前提出的股权分置。

股民们不服,上诉,最终审判结果:维持原判。

根据法院给出的判决方案来看,他们给出的理由是:

根据法院调查核实,银广夏公司亏损巨大,也没有可执行资产。

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按照银广夏的和解方案作出判决。

法院给出的理由乍一看没有问题,但实质上存在变相强制调节的问题。

复旦教授章武生直接指出,该案的判决完全超出了法院的审判职权范围。

判决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

而判决的结果能不能执行,那是执行程序中考虑的问题,审判官不能越俎代庖,在审判时将问题一并解决。

虽然股民们不接受这样的判决,但是也没有办法。

好在2006年到2007年间,银广夏的股价一直维持在高位,投资者们的损失可以挽回绝大部分。

但是这些股民只是万千受害者中的一部分,还有很多股民没有得到实际赔偿。

在中小股民的诉讼进入尾声的时候,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又对银广夏提起了诉讼。

只是这次让人吃惊的是,法院直接驳回了诉讼请求。

再次上诉后,还是同样被驳回。

没有赔偿、没有股票,基金背后同样是被银广夏坑害的无辜民众。

三个基本相同的案子,法院却是作出了三种判决。

第一种,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第二种仅赔偿原告37%的损失,最后一个案件却是直接不受理。

法院的迷惑操作,严重违背了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的要求。

银广夏通过财务造假,获得了巨额利润,造成了投资者的惨重损失。

但是侵权方并未全部吐出自己的非法所得,他们仅付出了极小的代价,就解决了这件影响恶劣的事件。

事件的处罚结果,并没有达到股民心中对于正义的预期。

对于投资者来说司法维权的道路依旧艰难。

公平正义从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得到的,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还是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签:法院诉讼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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