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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新《证券法》未规定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4 07:47:28 分类:笔记 浏览:60


证券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新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上均适用新证券法。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新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新证券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新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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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证券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新《证券法》修订是在旧《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这类传统证券产品的基础上,将存托凭证(CDR)这一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证券品种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法定证券的种类。

2、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新《证券法》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写入其中,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发行、交易管理办法,从立法的层面规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受《证券法》的约束,这将有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化,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3、新《证券法》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将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4、新《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在修订时进行了大幅调整:

(1)新《证券法》扩大了调整对象,增加列举了存托凭证作为法定证券品种。

(2)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利益不受损害,增加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即对于在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如果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扩大了本法的空间适用效力。

(3)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写入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其发行、交易进行具体规定。

(4)删除了有关证券衍生品的相关规定。


标签: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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