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活 > 正文

邹明武女儿 为人师表竟如此丑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3 03:00:05 分类:生活 浏览:126


全文2693字 阅读约需4分钟

无论什么,

父母总想给孩子最好的,

但北京的一对夫妻怎么也没想到,

自己花了16万,

竟为女儿引来一个“色狼”家教。

(监控截图)

17岁的女儿

在家被其多次强奸、猥亵

时间长达一年

2015年9月,邹明武开始担任小娜(化名)在校所读班级的数学老师。

10月,他开始同时担任小娜的家教老师,补习的费用和频率协商定为700元/小时,一次2小时,每周末一次,寒假每天一次,暑假隔天一次。

2016年4月,小娜第一次被邹明武强奸。

小娜的父亲王先生称,据女儿转述,在14个月的补习期间,她与邹明武除了师生关系,未有恋爱等关系,但在非自愿条件下,邹明武多次对她有动手动脚的猥亵行为,开始只是小动作,后来在2016年4月、7月、8月、12月对其进行了四次强奸。

监控截图

王先生称:“当时邹明武还恐吓孩子不能讲出去,否则让她无法在学校上学,而且说孩子上、下学骑车路线他知道,还说自己开车,让孩子自己看着办。

2016年12月18日,在小娜的坚持下,王先生在补习的房间内装了监控,结果看到了邹明武猥亵女儿的画面。

2017年1月,邹明武因涉嫌强奸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

01:19

事件在网上爆发后,网友们分成了三派:

众多的一派当然是

斥责邹某,侮辱教师名誉,身为人师竟禽兽不如

Rose123:可恶至极

天下霸唱唱唱:必须严惩,肃清教师队伍

小五的屋子:没得商量,重判!

而另一派则认为父母也有一定过错

小圆圆:家长应该多和小孩沟通,本来可以及时避免的

头疼脑热:一年。

还是在家里。

父母在做什么?

也有少数人觉得女孩应该和父母明说

文无第一:17岁,不小了,为什么不明说

sdfg:第一次发生就应该挑明,也不至于发展成这样

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明武为被害人小娜(化名,17岁,高二学生)的任课及家教老师,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邹明武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

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黑克

最终,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

禁止被告人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该案系海淀法院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

针对本案的量刑标准以及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问题,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专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海淀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秦硕。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都是从严从重处罚

记者:您作为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在遇到性侵类案件时,最先考虑到是什么?

秦硕法官:对于性侵案件,我们首先会考虑被害人的年龄。

因为如果年龄很低,他可能身体伤害会比较严重,如果年龄相对大一点,那么心理上的伤害可能会比较严重。

所以年龄不一样,他所受伤的情况也会不一样。

还有一个就是作案的手段。

因为性侵有很多种,包括强制猥亵、强奸等都算。

比如猥亵男童案中,有些性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考虑到猥亵男童的这些行为方式,相对考虑量刑会比较重一些。

记者:社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案子很关注,都要求严惩被告人,有网友表示,邹明武12年6个月的刑期太短了,这个刑期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秦硕法官:邹明武总共犯的是两个罪,一个是强奸,一个是强制猥亵。

强奸罪,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是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考虑到他强奸的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多次,有特殊身份。

根据最高院对性侵的意见,这是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的,所以我们根据量刑规范化的一些情节计算,基本上算是高限处罚判了强奸罪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强制猥亵呢,因为同样是性侵,考虑到对象是未成年人、作案的手段、持续的时间,还有他的认罪态度。

这个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也是在这个基础上,量刑量到四年。

最后数罪并罚,刑期是十二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这个就是他这个刑期的计算的依据。

从业禁止最高期限是五年

记者:本案是法院首次作出“从业禁止”的处罚,为什么会对邹明武作出“禁业五年”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秦硕法官:这个案子是北京首次对这种未成年人性侵的案子作出从业禁止。

因为邹明武是职业教师。

他对于这个学生是有教育、保护、看护义务的,那他利用了这种特殊的身份。

对这个被害人对未成年人进行这种性侵犯罪,那么他对这个行业是有伤害的。

所以我们为了预防这种再犯的发生,同时也是要考虑净化教育环境,所以我们对他进行了这种从业禁止的处罚。

它的依据就是《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这一款规定专门规定的从业禁止。

同时我们还要考虑他这个行为的手段、他的认罪态度、性侵的的次数,性侵的对象,所以觉得他的这个危害性还是相对来讲比较大的。

记者:那之前有什么案件的被告人被做出过从业禁止?一般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做出从业禁止的判决?

秦硕法官:2016年有一个虐待被看管人的案子做出过从业禁止的判决。

它主要还是一些利用职务行为或者有一些特定的职业要求的。

这种从业人员他在发生了相关的犯罪行为以后,会做出这种从业禁止的限制,但是这个确实现在来讲比较少。

从业禁止主要是预防再犯发生

记者:从业禁止是刑九修正案新增的内容,那它是一种新刑种吗?主要针对哪些犯罪?

秦硕法官:从业禁止确实是新增在新刑法刑罚种类里面,但是它应该算作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个是职业便利犯罪,还有一个那就是违背有特殊要求的职业犯罪行为,考虑到这个犯罪行为本身的特点,以及预防发生再犯的可能,就可以做出从业禁止的限制。

记者:从业禁止的最高期限是五年,这个期限有什么说法吗?有网友呼吁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终身禁业,您怎么看?

秦硕法官:主要是因为它是起到的是一种预防的作用,而不是一种罚的结果。

我们现在规定的这个从业禁止,就是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释放之日起,三年到五年,最高就是五年。

其实对于从业禁止来讲,它确实是针对的一种特殊职责的人,当然如果能够做到终身禁业,从预防手段上来说,可能更有力,但是我们现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五年,所以我们目前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

记者:对邹明武作出的是五年的从业禁止,也是考虑到他情节严重吗?

秦硕法官:我们考虑到他的特殊身份、性侵的时间、次数,包括被害人的年龄,还有邹明武的认罪态度。

就是各方各种量刑情节考虑在一起。

比如说他不光是对这个女孩儿有猥亵的行为还有强奸的行为,那么他性侵的行为已经很严重了,而且持续的时间有一年多。

就是考虑到这些综合因素,所以我们在按照最高的这五年限制来做的禁止。

违反从业禁令,可按拒执罪处罚

记者:邹明武表明要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从业禁止这个处罚怎么执行?谁来监督执行?如果不遵守怎么办?

秦硕法官:理论上的执行工作应该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那如果他不遵守这个从业禁止的限制规定,可以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来处罚。

记者:那是这个判决会在公安机关备案吗?公安机关随时监控吗?还是说要有人举报他没有履行判决才进行处罚?

秦硕法官:所有刑事案件都会在公安机关系统里面有备案,包括本案。

但是监控的这一块儿是主要还是执行的工作,因为现在确实采取从业禁止这种措施的案件比较少,具体的执行工作,可能还不是很完善。

当然如果有人举报他有违反类似这个从业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也肯定是会管理和处罚的。

记者:会不会像社区矫正一样随时处于监管内?

秦硕法官:目前肯定做不到乡社区矫正那样一直处在监管措施里面。

因为像这种被告人,可能大部分还在服刑期间,真正涉及到从业禁止执行工作的可能非常非常少。

记者:除了提倡自身保护,对犯罪分子的严惩也是必须的,有人提出参考一些国外的法律,对性侵案件的被告人实施化学阉割,这个您怎么看?

秦硕法官:化学阉割恐怕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内是不可能的。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性侵案件的犯罪人,他很多时候是一种心理问题,即使对她的身体进行了一些处理,他还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对他这种性需求进行满足,所以单单是化学阉割可能解决不了最本质的问题。

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央广新闻、北京青年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民晚报等

记者 周蔚

新媒体编辑 高万鹏

【转载请注明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kanfanews)违者必究】


标签:禁止这个法官记者


最新推荐

关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