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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杀妻灭子案发回重审 事发当晚8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3 02:54:25 分类:书屋 浏览:61


昨天上午,贵州六盘水“杀妻灭子案”在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庭审理。

去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一天,距离李玉前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后改判死缓)已经过去21年。

01 因“杀妻灭子”被捕

一审起诉书称: 2001年3月19日晚,被告人李玉前与其朋友在水城新客车站大光明旅社嫖娼,于20日晚凌晨2点50分回到家。

回家后,李玉前由平时对妻子的怨恨转为杀人恶念,掐死了谢初明,又用枕头捂死了被惊醒的儿子李明昊。

20日晚上9点多,李玉前找来孟瑞红一起对尸体进行肢解,分装在4个编织袋内,由孟用背萝将部分尸体丢弃于运料皮带上,转运到炼铁高炉内焚毁。

然后再返回将余下的尸体分三次转移到孟的临时住所、炼铁女单身楼304室,再用背萝背到高炉。

死者谢初明,与李玉前相识于高中,相恋于大学,毕业后进入同一家单位工作。

1997年3月,二人举办婚礼,不久后儿子李明昊出生。

然而,和睦美满的家庭之外,李玉前与同厂女工孟瑞红长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孟瑞红还曾数次为他堕胎。

李玉前说,2000年初,孟瑞红要求自己与妻子离婚跟她在一起,自己没有同意。

于是,孟瑞红便跑到谢初明面前挑明了二人的地下恋情。

谢初明备受打击,但在李玉前信誓旦旦地保证和涕泪俱下地忏悔后,还是选择隐忍和原谅。

此后,孟瑞红多次来到李玉前家骚扰哭闹。

不仅持刀捅伤李玉前腰部、报警诬告他强奸,更在2000年9月带人到李玉前家打砸玻璃,并放话“我要你全家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2001年3月21日下午,李玉前到六盘水公安局报案,称20日凌晨回家后发现家中妻儿不见踪影,发动朋友亲人遍寻一天无果,怀疑二人遇害,并提供线索称孟瑞红有作案嫌疑。

经过调查,警方在李玉前家中地板、拖把及孟瑞红居住的304室地面上提取到谢初明的血迹,并在李玉前家卧室墙面上发现了两枚属于孟瑞红的带血指纹。

谁知,孟瑞红到案后,指认李玉前才是杀妻灭子的凶手,自己只是在事后帮忙毁灭罪证。

3月28日,李玉前作为杀死妻儿的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4月4日被刑事拘留。

再后,就有了前述起诉书中的内容。

02 申诉21年,被害者母亲出面喊冤

2001年9月10日,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李玉前提出上诉,贵州高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中院再次确认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但改判死缓。

李玉前继续上诉,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1年来,李玉前及其家人四处奔走申诉,认为自己无罪,希望启动再审程序。

李玉前的辩护律师介绍,原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只有孟瑞红的口供和李玉前的有罪供述,但二人口供存在多处矛盾,与其他证人证言也并不吻合,真实性存疑。

除了这两份口供,本案缺乏其他直接有效的客观证据证明李玉前有罪,证据链无法闭合。

2001年4月28日,检察机关宣布逮捕时,李玉前翻供,作了无罪陈述和辩解,并称此前有罪供述是在非法拘禁期间遭刑讯逼供后作出。

1996年刑诉法第92条规定,传唤、据传持续的事件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而自2001年3月28日李玉前被传唤,到4月4日被刑事拘留,一共过去了8天7夜,近192小时。

李玉前在之后申诉材料中指出,侦查机关先是在刑警队的羁押室里被刑讯,后来因为叫得比较大声,怕被人发现,于是将其转移到了郊区的警犬基地里,采取了殴打、不让吃喝、不让睡觉等方式进行刑讯逼供。

但检方审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

旁观了一审庭审后,谢初明的母亲张林合不相信李玉前是真凶。

她认为庭审中呈现的证据有很多矛盾之处,真正作案的人不像李玉前。

在李玉前之后的申诉中,她和谢初明的父亲也参与其中。

多年来,他们拿着李玉前亲笔书写的材料到各级政府部门求告。

很多次,接待他们接待的工作人员都倍感意外:“没见过受害者家属为‘凶手’伸冤的。

张林合说,自己并非不恨李玉前,但“恨归恨,事实归事实。

几年后,谢初明的父亲因肺癌病逝,张林合也因患有高血压和脑梗无力为“凶手”伸冤。

但在后来的再审庭审中,她仍然坚持出庭,并对法官说,唯一的请求是找到真凶,告慰女儿和外孙亡魂。

03 发回重审:犯罪事实存疑点

原审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主要是孟瑞红的口供和李玉前的有罪供述。

口供虽然是我国八大法定证据之一,但由于其主观性强、稳定性弱,证明效力相较于其他物理证据天然低一截。

刑诉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于证明力较弱,司法实践中,口供往往需要进行“补强”。

“补强”,意味着要用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中的信息进行补充,使其真实性得到强化。

比如,关键情节是否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一致?是否有其他物理证据能够予以佐证?

龚定军和周蕙夫妇,是李玉前夫妇的朋友。

据他们证实,他们曾到李玉前家拜访。

中途,李玉前和龚定军出门赴其他朋友之约,周蕙留在李玉前家中与谢初明和李明昊作伴。

一段时间后,怀孕的周蕙突觉身体不适,提前返家,出门前,她特地看了眼时间,正好是十点半。

半小时后,提前离席的龚定军来到李玉前家接周蕙,然而无论怎么敲门喊人都无人应答。

他猜测人可能睡了,便打电话过去,他知道李家的电话就放在床头,然而多次拨打,同样是无人应答。

死者尸体被抛入炼铁炉焚毁,无法确认具体案发时间。

但多年来,龚定军一直坚定认为谢初明母子出事的时间就在十点半到十一点之间。

另一名关键证人是李玉前和孟瑞红的同厂工人杨焕木。

他说,事发当晚凌晨一两点,他赶制报表熬夜加班时,看到有个女人从李玉前家往外搬东西。

他觉得蹊跷,特地拿望远镜仔细查看,确信该女子就是孟瑞红。

而这一时间,早于李玉前的归家时间。

这两份证人证言包含的信息与两人供述存在明显矛盾。

除此之外,李玉前在高院再审时还提出,本案所有指向他的犯罪证据,都建立在孟瑞红事发当夜的不在场证明之上。

孟瑞红到案后称,案发当晚,自己一直在母亲家中,从未出过门。

但却有炼钢厂的同事证实,孟瑞红在19日晚上曾出现在304宿舍。

在案证据显示,304宿舍提取到了谢初明的人体组织。

而所谓的不在场证明在案件侦查阶段从未出现,在首次开庭后才由孟瑞红母亲重新作出。

案卷资料显示,有多名炼铁厂高炉值班人员证实,3月20日晚上8点到10点期间,看到过形态像孟瑞红的女子在运料皮带附近。

这也是孟瑞红供述中所称,被李玉前请求参与分尸的时间。

但李玉前的表弟证实,李玉前20日晚间从7点到9点一直都和他在一起。

我国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需要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但从在案证据来看,显然无法达到这一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诉法专业的陈永生教授在一篇题为《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的文章中指出,“主观片面,对无罪证据视而不见”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他写道:“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达到了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法官才能作出有罪裁判。

也就是说,只有在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全部被推翻或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官才能作出有罪裁判。

但在许多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没有被推翻或得到合理解释,法官就作出了有罪裁判。

经过多年申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院宣布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而真正的再审却在2020年9月24日才到来。

开庭4天后,贵州省高院宣布: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一结果令李玉前当时的代理律师感到意外,他认为,李玉前案的证据存在非常明显的矛盾,连检察院在再审庭审中都承认这一点。

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本案无法达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他原本的期待“应该是宣告无罪的”。

昨日,重申开庭,53岁的李玉前再次站在被告席上。

这是本案继一审、一审重审、二审、再审之后的第五次开庭,也是他第五次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自2001年被检方宣布逮捕至今,已21年有余。

下个月,经过多次减刑的李玉前也将刑满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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