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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 所谓治标不治本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1 08:26:32 分类:笔记 浏览:101


  最近,所谓的美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吸引了全世界的眼球,其相关立法也成为举世关注和借鉴的对象。但是很显然,美国人自己对这些新兴法律还远未能形成清晰的概念。这一点从其新闻报道中混乱的法律术语运用就不难看出。

  这也难怪,中国人一概用网络暴力来命名的事件,在美国分了cyberbullying(网络欺凌),cyberstalking(网络跟踪),以及cyberharassment(网络骚扰)三类,而这三类又被不同研究人员或并列介绍,或将后两者混为一谈。更不用说这些新造法律术语的定义,五花八门不算,甚至还互相矛盾。让人越急于澄清概念,越发现一切都如风中的柳絮,在方兴未艾的互联网立法热潮中纷纷扬扬,有待尘埃落定。

  可以肯定的是,在美国相关法律和新闻中,找不到与中文词汇“网络暴力”相对应的术语。我们只能在对以上三项罪名的阐述中,拼凑和还原其“暴力”的尊容。

  网络欺凌(CyberbulIying)

  当一个人反复在网上捉弄,反复通过email或短信取笑,或利用网上论坛和布告栏有意伤害,损坏,侮辱或孤立别人时,这个人就在实施网络欺凌。美国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所设网络欺凌标准是:当互联网,手机或其他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短信或图片,意图伤害别人或使之尴尬时,即构成了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可以简单到持续给一个已明确表示不愿再和你继续来往的人发email,也可以进行威胁,做性方面的评论,贴轻蔑的标签,在网络论坛讥笑别人,谣言,公开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及以受害人的名义发表会导致其名誉受损的言论。

  网络欺凌第一案:梅根事件

  2006年,美国密苏里州一名49岁妇女萝莉与其女儿及雇员在社交网站聚友网上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的16岁男生,连续数周向13岁的少女梅根表示好感,之后又对她进行恶语辱骂,并称“世界没有她会更好”。其他不明就里的网民随后也加入了羞辱梅根的行列,最终导致这个女孩自杀。而萝莉之所为,仅仅是为了报复梅根早前与她女儿吵过架。

  梅根事件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要求各社交网站协助打击此类网络暴力行为。聚友网总部所在地洛杉矶市根据联邦法律,以“入侵受防护计算机”等4项罪名,对萝莉提讼。若指控成立,萝莉将面临最长可达20年的监禁。

  《反网络欺凌法》应运而生

  梅根的故乡和其他一些州迅速对此事作出了反应。2007年,至少有七个州通过了反数码骚扰方面的法律。2008年6月,密苏里州第一个通过了反网络欺凌法,将其骚扰法中的规定应用到电子通话上,还将对网络欺凌未成年人的刑罚提高为重罪。该法案更新了州反骚扰法,废除了原法律条文中“交流必须通过书写或电话”的条款,将来自计算机,短信和其他电子装置的骚扰都囊括在内。

  此前,大多骚扰法都要求“可信的威胁”这一要件,即必须有来自欺凌者的人身威胁,骚扰才能成立。因为梅根案件中受害人仅仅被折磨,并未受到威胁,所以该法无法应用。但新法扩大了骚扰的范围,也包括那些施加精神困扰的欺凌者。

  2008年5月,《梅根美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案》被提交到国会。根据该法律,任何人如果带有胁迫,恐吓,骚扰,或引起大量精神折磨的意图与人交流,利用电子手段进行严重,反复,恶意的行为,就将面临罚款和长达两年的监禁。目前该项法律还在国会“犯罪,恐怖主义及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讨论。

  《梅根美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案》是否危害言论自由

  新网络欺凌法将使公诉人得以直接网络欺凌者的行为。在梅根案里,公诉人只能控告萝利违反MySpace的服务条款,这树立了一个非常危险的案例,有可能导致人们因违反服务条例的无害行为遭到。

  新法的支持者认为,惩罚网络欺凌者不会威胁到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因为这一法律树立了一个公平的法律标准,在为网上行为设立必要限制的同时,也保护了言论自由。

  但批评者认为该法律会危害言论自由,因为它为网络欺凌制造了太过宽泛的标准。UCLA教授Eugene Volokh在其博客中表示,这一国会法律提案将导致对国家公务员的合理批评被作为犯罪处理。因为,大量的精神折磨可以被目标罪犯可谴责的行为或政治立场所激发。至于那种行为本身是否是犯罪,并不重要。

  很多人同意Volokh的意见,认为该法案是立法者回应公众情绪的产物,有可能会违宪。虽然梅根的自杀是个悲剧,立法者也应后退一步,想想反网络欺凌法是否会导致不良后果,如扩大网上非法行为的范围,从而无意中将非犯罪行为犯罪化。

  网络跟踪(Cyberstalking)

  网络跟踪是指个人或群体利用信息和通话技术(特别是互联网)骚扰其他个人,群体,或机构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虚假指控,监听,传达威胁,身份盗窃,损坏数据或设备,以性为目的诱惑未成年人,以骚扰为目的收集信息。

  网络跟踪者利用搜索引擎,网上论坛,布告讨论牌,聊天室,以及最近风行的MySpace,Facebook,Friendster及Indymedia等方式接触受害人。他们可能会致力于在线聊天骚扰或发送电子病毒和不受欢迎的email。网络跟踪的受害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在被跟踪。跟踪人常以追查别人的底细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他们通常会在网页上张贴诽谤或贬损受害人的言论,一旦得到回应,他们就会跟踪受害人的网上行为。典型的网络跟踪行为包括追踪受害人的IP地址,企图查出他们的住址和工作地点。在有些情况下,他们还会建立以受害人名字命名的假博客,诽谤或色情内容。

  一些网络跟踪会发展成人身跟踪。受害人可能会体验轰炸式侮辱电话,个人财产的毁坏,威胁或的邮件,非法入侵,以及人身攻击等等。

  《网络跟踪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十多年前,cyberstalking(网络跟踪)这个词还没诞生。没人知道该如何称呼此类事件。有人称之为在线骚扰(online harassment),有人称之为网络侮辱(online abuse)或网络骚扰(cyberharassment)。随着越来越多案件曝光,越来越多的受害人求助于法律,得到的答复却不是漠视,就是被告知关机。那时,各州还没有保护受害人的相应法律,受害人只好任由骚扰者持续骚扰,有时事态甚至会扩大到现实生活中跟踪的状态。

  1999年,南希在马萨诸塞州一个浪漫聊天室聊天,有个人表示不喜欢她的用户名,她还了嘴,两人很快就在聊天室里吵起来。从那以后,每次南希试图登陆该聊天室,此人都会在那儿 等着她,并越来越挑衅。有一次他告诉她他要雇人打她。另一次,他张贴了网上一些有关她的信息,然后说除非她入土,否则他不会开心。

  南希到当地警察局报案,却遭到嘲笑。警察告诉她他们什么也做不了,哪怕她面对死亡威胁的暗示。骚扰者越来越气势汹汹,开始发email和短信给南希,告诉她她开的什么车,当天去过哪儿,以及她女儿的名字等等。南希向各级司法部门投诉,但每个部门都表示自己爱莫能助,而其他部门应该可以。

  最后,南希雇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她联系了地方媒体。当她和电视记者一起出现在法庭上时,地方检察官开始帮她。最终,那个网络追踪者受到制裁。

  这就是《网络跟踪法》拟定之前的情况。响应越来越严峻的网络跟踪问题,第一部《网络跟踪法》于i999年在加州生效。现在,45个州已将电子形式的通话明确包括在跟踪或骚扰法律之内。在2000年通过的联邦法律《反暴力虐待妇女法案》中,网络跟踪被纳为联邦跨州跟踪法的一部分。

  反对的声浪:《网络跟踪法》威胁民众的言论自由

  联邦法律的管辖范围由原来的电话骚扰扩展到任何可以用来生成电子通话或其他类型可以全部或部分由互联网传送的交流的装置或软件。这一变迁使通过互联网发送信息搅扰,,威胁或骚扰任何人的匿名发件行为都被认定为犯罪。

  联邦法律这一变迁引起博主和言论自由倡导者的激烈炮轰。他们认为它太过宽泛,以至于将允许联邦检察官向宪法所保护的网上言论开刀。

  加州律师Kurt Opsahl批评了新法,认为:“匿名发言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能让人无所畏惧地参与公共辩论。制定法律去压迫这一权利,是个坏主意。”

  甚至网络骚扰受害人的支持者也认为,立法者可能走得太远了。如果法院充斥了仅仅让人感到心烦的网络信息这类宫司,真正的网络跟踪案件可能会遭到轻忽。

  网络骚扰(Cyberharassment)

  有人认为,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是一回事,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也有人认为,它们虽然看来相似,但还是有些微妙的区别,在于罪犯的意图及行为的初始动机。两者通常使用很多相同的网上策略,但网络跟踪几乎总以跟踪者在网上无情纠缠受害人为特征,而且更可能进行网下攻击。这就使之成为更严重的罪行,因为跟踪者一旦知道受害人的地址,就能很容易地进行危险的身体接触。

  现在美国新闻报道中常用cyberharassment(或internet harassment等等)来称呼任何类型的网络暴力。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以为cyberharassment是一个更大的门类,涵盖网络欺凌和网络跟踪。不仅如此,美国人迄今似乎连这一罪名的称呼也未能统一。在不同人笔下它不断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internetharassment,online harassment,cyberharassment,harassment by computer,computerharassment……五花八门。或许因为是新鲜出炉的概念,设有谁的版本能凌驾于别人之上,所以惯于在钉是钉铆是铆的法律概念中生活的美国人也难得地各自为政了一回。

  美国康州是将计算机骚扰定为犯罪的第一个州。支持该法的人认为,它只是将现存骚扰法从身体和电话威胁扩展到计算机世界。反对者则称,它将妨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密歇根,亚利桑那和弗吉尼亚都已通过法律,将电子骚扰定为犯罪。

  对网络暴力立法的反思

  在美国法学院课堂上,教授们常常会问的一句话是:Where to draw theline?(在哪里划线?)

  划线,可以说是美国法律的要旨。线划得合理,会让法律得到最大产出,反之则可能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甚至成为恶法。一部法律的制订,永远是双刃剑。有所得就必有所失。为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暴力行为,美国各州在过去十多年内纷纷颁布和修改法律,国会也不断致力于新联邦法律的出台。这诚然会解决一些问题,但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制造一些问题。就如以上每项立法都引起了民众对言论自由的顾虑,其实并非小题大做。一旦这类诉讼变成家常便饭,人们难免会忌惮自己在网上的言论,哪怕只是正当的辩论和口角。这就将在无形中危害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同时,这类案件的增加还将加重司法部门的负担。鉴于美国人视打官司为家常便饭的脾性,大量人力物力将被耗费在一些对非犯罪行为提起的诉讼上,而这些社会成本最终将会被转嫁到每个纳税人头上,进而间接影响美国实体经济。

  当然,摩肩接踵的立法必有其迫不得已的理由,也必然经过审慎的考量。但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法律有效与否,违宪与否,自会得到证实。

  对引发了一连串网络欺凌立法的梅根案件,笔者很想问:网络上恶语相向的事很多,为什么那么多青少年都没自杀,而梅根却自杀了?这让人首先质疑该少女的心理素质和精神健康程度,而非那个化名中年妇女的恶言恶语。根据调查,梅根也确实长期患有抑郁症和注意力缺损紊乱。换句话说,即便不是网上欺凌这件事,现实中其它遭遇恐怕也能引致其自杀,只不过是时间和机缘问题。

  以笔者看,在梅根事件中,梅根的家长同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换了另外一名青少年,在同样情形下多半不会自杀,甚或会一笑置之。但凡该家长曾密切关注患病的女儿,给与其必要的开导和精神支持,悲惨的结局也有可能被避免。所以,各位家长和教育工作者有着比法律更为切实的功用。法律只是威慑和制裁。教育和关爱却既能减少网络欺凌行为,又能减少因网络欺凌而导致的不幸事件。


标签:网络法律跟踪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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