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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7000元还36万 应认定为从犯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1 08:09:51 分类:生活 浏览:51


大学生网上贷款受骗的消息总是层出不穷,近日乐山市公安局通报了这起代号为“5·21”的特大网络诈骗案,四川乐山两名大学生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分别贷款2000元、7000元,最后却产生了5万元和36万元的债务,两人还因此受到网络贷款平台“催收人”的电话滋扰、恐吓、诽谤等不法侵害。

那贷7000元还36万如何处理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网贷7000元还36万该如何处理

1、第一时间明察贷款机构、平台是否正规,贷款利率太高或太低均有被套路的风险;

2、停止还款,以防自己损失扩大;

3、确认属于违法套路贷一定要选择报警,借贷人自身要有维权意识;

4、如果遇到暴力催收,要注意保留证据,如通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5、协助警方获取真实的借还金额、记录以及对方采取的手段。

遭遇套路贷可以直接打当地的110报警或者直接去派出所报案,如果警方不予立案,可以委托律师协助。

网贷7000元还36万是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

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

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

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贷7000元还36万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在实际生活中不要贪图一些小便宜,提高自己的警惕意识,不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果真的陷入了网络诈骗困境中,要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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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犯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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