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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锁 但这一行为在姚勇看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0 16:08:36 分类:笔记 浏览:119


仅凭一个人的外貌,很难评判内心美丑,毕竟“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

有的外表人畜无害,内心实则一萝糠。

二十多年前,四川警方便碰到了这样一个男子,表面上是光鲜的村医,实际上是个衣冠禽兽。

2000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某派出所接到村民报案,对方称村里出现惨无人道的虐待事件,急需警方帮助。

警察迅速赶往报案人提供的地方。

他们来到现场,发现村民里里外外围着村诊所,而诊所前跪了一位大着肚子的女子。

看到警察到来,村民你一言我一语,难掩愤怒,甚至有的当着警察面骂起嫌疑人肮脏话。

可见,嫌疑人行为已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

那么,到底是什么人,做了什么事,能引起这么大公愤?说来,村民声讨的是诊所医生姚勇,而跪在地上的正是姚勇“妻子”蓉蓉(化名)。

警察询问蓉蓉具体经过时,她谈到过往,身子发抖,几次崩溃到咬破嘴皮。

从她口中,警察拼凑出这个不幸女子的黑暗过去,也看到了姚勇的禽兽嘴脸。

蓉蓉17岁开始外出打工,在成都市顺江村某工厂当女工。

1999年,蓉蓉头痛数日,但她怕花钱,没有马上去看医生。

不过,头痛越拖越严重,明显影响到工作后,蓉蓉来到当地村诊所。

村诊所只有姚勇一个医生,时年40多岁。

他见蓉蓉是个年轻姑娘,人又长得好看,起了歹意。

他将普通感冒说成重症,并哄骗蓉蓉当场吃下安眠药。

蓉蓉不懂医,以为自己真如姚勇所说,会不治身亡,惊慌心理下,对方给什么,就吃什么。

随即,姚勇趁蓉蓉昏迷,没有意识,实施了Q犯。

这一行为,明显违背蓉蓉本意,属于QJ。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蓉蓉醒来,发现身体异样,低头痛哭,却没有选择报警维权。

姚勇见及,觉得她好拿捏,竟逼着对方跟自己在一起。

蓉蓉心想,两人已经发生关系,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不可挽回。

这件事后,她也很难找到不心存芥蒂的对象,不如就跟了他。

姚勇得愿以偿与蓉蓉在一起后,还不满意,他认为蓉蓉工厂距离远,两人一周才能见上一次,远远不能满足他的生理需求。

因此,他以淫威强迫蓉蓉辞职,搬来诊所。

蓉蓉不答应,姚勇竟将她捆在床上抽打,直到对方哭着点头才罢休。

达到目的后,他不顾蓉蓉意愿,强行爬上床。

蓉蓉父母得知她要辞职,还要搬去与姚勇同居,百般相劝,说两人年龄相差一大截,不是可托付的良人。

可蓉蓉内心藏着苦,也羞于跟长辈提及,任父母怎么劝,还是收拾行李,离了家。

而不知情的父母见劝不动,气得指着她额头痛骂:“怎么生了你这么个混账东西!”

蓉蓉搬到诊所后,从未体会过恋人甜蜜,她只觉得自己是泄欲工具。

而姚勇怕她跑,还将其禁锢屋内,不准外出,否则就是一顿暴打。

这样痛苦的日子一直持续到蓉蓉怀孕。

怀了孕,姚勇对蓉蓉的管制松了些,准许她外出散心。

蓉蓉一出门,心情跟出狱一样,恨不得再也不回去,每次都在外面呆到老晚,才不情不愿回诊所。

而她这一做法,竟让姚勇怀疑她外面偷人。

他疑神疑鬼,见着蓉蓉回来,就问她是不是跑去会情郎。

对方否定后,姚勇仍不信,抽起棍子就打,非要蓉蓉说出奸夫名字,还扔来纸和笔,让其写下姓名。

蓉蓉没偷人,哪能说出名字来。

大着肚子,她不堪忍受暴打,拿起笔,胡乱写了几个字。

姚勇见她真写出几个人来,本来心里只是怀疑,现在就觉得出轨是板上钉钉的事。

被带了绿帽,他气愤之下,不顾对方怀有身孕,毒打后进行了Q犯。

2000年2月17日,两人再次因为莫须有的“出轨”发生剧烈摩擦。

姚勇竟丧心病狂地药晕蓉蓉,将她绑在床上,随后用锋利的手术刀,划开对方下体,再用纱布穿过,打下死结,最后还拿来一个锁,锁在纱布上。

他将这把锁叫作“贞操锁”。

钥匙在他手上,只有他才能打开这把锁。

他认为这样就能杜绝蓉蓉与别人厮混。

此后,蓉蓉每走一步,下体就疼痛难忍。

痛苦让她不想站立行走,常坐在轮椅上。

“贞操锁”带来的痛苦,随着肚子一日日大起来,变得更甚。

蓉蓉不堪忍受,求着姚勇将锁拿下来,甚至哭着下跪。

,认为蓉蓉是忍受不了寂寞,想开锁找别的男人。

一想到出轨,他就生气。

于是,他狠狠踹了几脚蓉蓉,并让她去诊所外面下跪赎罪。

在诊所外跪着的蓉蓉被村民发现,好心的村民前来询问情况后,得知姚勇毫无人性的做法,有的怒得直闯诊所,讨要说法;而有的赶紧报了警。

在警方审问姚勇时,竟惊天发现,他早有妻儿。

他迟迟不肯与蓉蓉领证结婚,只是摆了个酒席,正因为他是“有妇之夫”。

其实,即使二人未领证,也抹不掉姚勇触犯重婚罪的事实。

根据司法解释,我国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姚勇摆过酒席,与蓉蓉同居多年,在村民看来就是夫妻。

因此,可认定为事实婚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上诉罪名,姚勇Q犯蓉蓉身体健康权,对其长期实施家暴,进行虐待、辱骂,涉嫌触犯虐待罪,依法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QJ罪、重婚罪、虐待罪,众多罪行压在姚勇身上,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严惩!

遇上姚勇这种丧心病狂者,蓉蓉实在值得同情。

不过,笔者在此也倡导大家,碰到非法行为时,不要姑息养奸,一味忍让,要学会用合法渠道保护自己!


标签:诊所对方村民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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