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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庭 1983年出生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9 07:27:05 分类:笔记 浏览:51


人们对ATM机都不陌生,也都在这ATM机上取过钱,相信大部分人的人都没有遇到过机器故障,若是遇到了又该怎么办呢?

机器故障分许多种,如果是吞卡肯定第一时间联系银行,但如果是机器往外面吐钱呢?人都有一定的贪欲,有的人能够守住道德的底线,而有的人就未必,在许庭(化名)的人生中就出现了这么一个转折点。

许庭,山西翼城县人,高中文化;在高中毕业之后,许庭就走进了社会打拼,由于学历不高,也没什么手艺一直都找不到较好的工作,在案发之前许庭是一位保安,月工资收入不是很高,但他勤勤恳恳的工作,用汗水换来了每一份干净的钱。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时左右,许庭花光了身上的现金就想着去取一点钱,他来到广州市黄埔大道一家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取钱,许庭将卡插入,输入密码查询了金额,结果显示只有176.67元,许庭只能取100元出来。

看到银行卡上的钱,许庭心情有些郁闷,工作了这么久也没赚到什么钱,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攒够“老婆本”,许庭叹了一口气,开始按键,但是机器显然是出了故障,他按了好几次,显示取款的金额变成了1000元,许庭银行卡里面都没有这么多钱,怎么可能取得出来。

许庭本以为会被ATM机拒绝,然而机器却开始出钞,许庭将钞票取了出来仔细一数还真是1000元,他再看自己的银行卡金额,只扣除了1元,许庭手上握着这么大的一笔钱,内心是又惊又慌,一想起自己一个月的工资,他决定铤而走险。

许庭继续取钱,从一千、二千、一万一直取了54000元,这笔钱比许庭一年的工资都要多,此时的许庭并没有想过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返回宿舍后,许庭无意当中又跟郭某说了这件事,郭某不相信,但是他将几万元的拿出来的时候,郭某也被惊呆了。

郭某觉得两个人应该继续取点钱,而许庭在欲望的刺激下跟郭某再次折回商业银行,又取走了16000元,两人兴奋得睡不着觉,但也开始担心事情败露,次日,两人心惊胆战的上着班,好不容易是熬过了一天;眼看夜幕降临,许庭和郭某在一次前往ATM机,这一次一共取走了10万余元,加上先前取走了钱,许庭一共取款17.5万元。

这笔钱到手之后,他跟郭某分道扬镳偷偷离开了广州,这笔不义之财就跟一块大石头一样压在了许庭的胸口,他觉得自己应该把钱退回来,但左思右想下,更觉得用这笔钱投资,钱生钱,等赚了钱再把钱退还给银行。

许庭并不是做生意的料,参与了一些投资全都打了水漂,他不甘心,四处寻找赚钱的机会,但他并没有这个机会了,2007年5月22日,许庭被警方逮捕归案。

在法庭上,公诉人和许庭进行了激烈的辩驳,公诉人提出的指控是盗窃罪,认为许庭在明知ATM机有故障的前提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许庭则认为是不当得利,他表示自己并没有恶意窃取的故意,只是ATM机出现了故障,他后来也打算将这笔钱退回去,因此只是犯了侵占罪。

侵占罪跟盗窃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刑量规定上也不一样,按照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庭并未采纳许庭“故意侵占”的说法,认定许庭伙同他人秘密盗窃金额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此次判决下达之后,引起了极大的舆论,后经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再次核准。

2008年3月31日下达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许庭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适用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考虑到许庭是在发现ATM机出现异常之后产生的犯意,作案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其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撤回原判,改判许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7.6万元。

改判后,他一直在强调醉酒没恶意。

许庭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2010年提前出狱,许庭回到了老家,开始了新生活,对他来说这场ATM机的事故也是人生中的一大考验。


标签:盗窃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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