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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利 2015年5月21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7 11:57:12 分类:笔记 浏览:56


影响中国刑法的经典案例系列——郭利敲诈勒索再审改判无罪案

一、引言

如果你刚出生的女儿因为食用了质量不合格的奶粉而导致肾脏受损,你会怎么办?如果要求奶粉生产企业赔偿,你会要求赔偿多少钱?此时,你觉得十倍赔偿够吗?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席卷华夏大地,有大约30万婴幼儿受到波及。

这些儿童,因食用毒奶粉而患上“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被称为“结石宝宝”。

本案主人公郭利,就以“结石宝宝”父亲自称。

“结石宝宝”父亲 郭利微博

自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到2009年4月向奶粉生产企业索赔,再到因敲诈勒索罪被捕入狱,直至2017年4月7日被宣判无罪,郭利从年入百万的同声传译行业精英,沦落为靠父母接济的“无业游民”。

这期间,郭利妻子与郭利离婚并取得女儿的监护权,等郭利出狱后,让自己不顾一切四处奔走的女儿已经不认识这个陌生人了……

二、基本案情

2006年2月3日,郭利喜得贵女,将之视为掌上明珠。

郭利为爱女购买了一款名字较为洋气的奶粉食用。

2008年9月,国家公布了含三聚氰胺成分的“问题奶粉”名单,郭利购买的名字洋气的奶粉赫然在列。

9月23日,郭利带爱女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结果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

2009年3月起,郭利将家中剩下的奶粉和新购买的部分奶粉送检,结果显示部分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较高。

2009年4月,郭利开始找奶粉生产企业索赔,并向媒体曝光问题奶粉及爱女食用后造成的危害后果。

郭利与奶粉生产企业协商后,双方于6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奶粉生产企业补偿郭利40万元,并在当日将补偿款汇入郭利的账户。

郭利于同日出具书面材料,表示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郭利前妻对和解协议予以追认。

北京电视台《一个男人,如何使“XX”奶粉低头》截图

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题为《一个男人,如何使“XX”奶粉低头》的视频,内容主要是郭利向该台反映奶粉问题。

奶粉生产企业认为该节目是郭利在拿到40万补偿后旧事重提,利用媒体制造舆论压力。

6月29日,奶粉生产企业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

郭利提出,家人对之前的补偿并不满意,妻子因此事流产并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奶粉生产企业赔偿误工费和女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郭利还表示,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其将通过国内外媒体对奶粉生产企业进行负面报道。

之后,奶粉生产企业向公安部门报案。

2009年7月23日,郭利被羁押。

三、三次审理,五年牢狱之灾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利犯罪未遂。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原潮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利辩解称:

索赔300万元的行为是维权行为,已取得的40万元只是部分赔偿款,并没有要挟对方,双方一直在协商解决问题。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原潮安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

1.郭利的犯意并非是在奶粉生产企业的引诱下产生。

郭利与奶粉生产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后,在与该企业工作人员再次联系之前,主观上已有向企业索取300万元的意图,并为此做了准备。

被害企业与郭利联系,只是为郭利提出索要300万元提供了机会,并没有制造其犯意。

2.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郭利与奶粉生产企业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足以涵盖郭利一方的各项赔偿请求。

郭利再次提出300万元赔偿款不存在合法的请求权,且郭利虚构其亲属对赔偿不满意和其妻因此流产、有精神疾病等事实。

郭利还向奶粉生产企业的上级公司索要赔偿。

3.郭利对被害企业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要挟行为。

郭利在与奶粉生产企业的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仍向被害企业索要300万元;提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媒体对两家公司(即奶粉生产企业及其上级公司)进行负面报道、配合国外调查等,使两家企业破产。

以上手段足以损害两家公司的市场信誉,影响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引起两家公司的惧怕。

综上,被告人郭利在没有合法请求权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郭利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1月8日,判决被告人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郭利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2月5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结果一经报道,舆论哗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0年12月30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确认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认为原审裁判认定郭利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裁定维持潮安县人民法院和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和裁定。

至此,郭利的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开始了5年的牢狱生涯。

在服刑期间,郭利拒不认罪,坚持申诉,未能得到减刑,5年刑期一天也没少。

与之相对的是,原三鹿乳业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因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经过3次减刑,已经由无期徒刑变为15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了。

2014年7月22日,郭利刑满释放。

2014年9月2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郭利签发《残疾人证》,郭利为四级智力残疾人。

2014年11月,北京市民政局向郭利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郭利每月领取低保金、伤残补助金。

四、高院提审,沉冤昭雪

,广东省高院决定提审本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郭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郭利在本案中的索赔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具有目的正当性。

郭利索取300万元赔偿,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郭利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郭利作为消费者,在索赔过程中,向媒体曝光,手段合法合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综上所述,郭利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利的定罪量刑错误。

郭利认为:

郭利是被欺骗、引诱参与本案。

郭利作为一个消费者始终都在与奶粉生产企业平等商谈,无犯罪动机和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2.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是赔偿数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申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郭利关于郭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判决郭利无罪。

五、国家赔偿,继续索赔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间,郭利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医院就诊及检查,结果为双眼视物模糊,脑血管病(慢性病)和动脉硬化,脂肪肝等。

沉冤昭雪后,郭利的人生似乎只剩下了三件事:1.追究当初诬陷自己的法律责任;2.申请国家赔偿;3.向当年的奶粉生产企业索赔。

郭利曾向广东潮州当地的公安部门提交材料,要求对自己被诬告陷害一案进行调查,但始终未获得立案。

郭利还分别以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广东省揭阳监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人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目前只能在广东高院网站看到潮州中院作为义务人的赔偿决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截图

郭利向潮州中院提出下列赔偿要求:

1.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误工费、节假日误工费及按照同声传译行业标准误工费26972802元;

2.要求赔偿十年精神损害抚慰金88880000元;

3.要求在报纸、电视台和网络上发布向其致歉的信息;

4.要求赔偿十年五险一金637164元;

5.要求赔偿误工费、节假日误工费及按照同声传译行业标准误工费利息8631296.64元;

6.要求赔偿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46000000元;

7.要求赔偿伤残、致病生活保障金9152000元及被扶养人日常扶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47080000元;

8.要求赔偿司法机关抄家和办案未锁房门导致私人物品灭失不见,价值100000元;

9.要求赔偿咨询费、律师费约590000元及九年申冤的差旅费、住宿费、餐费、取证和材料复制等费用259000元,并赔偿每年母亲补贴郭利在看守所、监狱生活费60000元。

郭利提出的上述要求,很多都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符。

最终, 潮州中院支付郭利人身自由赔偿金472733.1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65450元。

此外,郭利也没有放弃向奶粉生产企业索赔。

2018年7月31日,郭利发布公开信,要求奶粉生产企业兑现1000万美元的赔偿协议,并另行提出追加赔偿3000万美元。

据称,由于奶粉生产企业已被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收购,郭利已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向奶粉生产企业索赔的情况仍然没有下文。

六、确立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裁判规则

郭利的遭遇对其个人而言,是黑暗的。

但是,郭利个人痛苦的经历却留给法院一条宝贵的裁判规则。

2019年1月,郭利敲诈勒索再审改判无罪案入选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本案被凝结为一条区分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重要裁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消费方与商品经营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后,因消费受损害程度未经鉴定等缘故,其再次索赔虽违反向对方的承诺,尚未超出民事纠纷范畴。

行为人作为消费者在索赔时提出准备向媒体曝光等行为,在不能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况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案例选》

七、结语

自整理法院经典案例以来,我越发感受到“笔杆子”的力量。

2022年1月24日,“00后”寻亲男孩刘学州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都导致其轻生的原因之一,是网络暴力。

而所谓的网络暴力,众网友认为是由一篇文采斐然的新闻报道所引起。

文字的力量有多大呢?

2022年1月24日00时02分,刘学州在微博发布一条长文,疑似有轻生举动,在长文中,他自称上学时遭到了校园欺凌,并提到了“男老师猥亵”“找亲生父母要房子”等事,还提及了网络暴力。

当日凌晨4点过,刘学州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郭利敲诈勒索再审改判无罪案为例,当判决郭利有罪时,案件事实是这么描述的:

郭利在取得上述补偿款后,仍蓄谋再次向XX公司索要款项,利用媒体对XXX公司和XX公司施加舆论压力。

为此,XXX公司XX公司主动派员于2009年6月29日与郭利取得联系,了解郭利的想法并要求郭利不要利用媒体作负面报道。

郭利趁机编造其妻高某及家人对上述赔偿问题的处理不满意、其妻高某因此流产及患精神疾病的借口,要XX公司赔偿其本人的误工费、女儿的终生医疗及人寿保险金、健康保证金共人民币300万元。

郭利在此后与XXX公司、XX公司相关人员的多次联系中提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国内外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扩大影响、让两家公司无法控制局面直至破产,对两家公司进行要挟。

因XXX公司拒绝支付及向公安机关报案,郭利于2009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勒索未能得逞。

当广东高院提审,判决郭利无罪时,案件事实是这样的:

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题为《一个男人,如何使“XX”奶粉低头》的视频,内容主要是郭利向该台反映“XX”奶粉问题。

同年6月29日,XX公司及其控股股东XXX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

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提出,其家人对上述赔偿问题不满意,其妻高某因此流产及患精神疾病,要求XX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和女儿医疗费等共人民币300万元。

郭利还表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国内外媒体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负面报道。

XXX公司报案,郭利于2009年7月23日被羁押。

不同的措辞,会起到完全不同的导向。

我在创作《龙凤胎监护权案回顾:为遗产婆媳对簿公堂,代孕子女该由谁来抚养》时,这种感觉尤为强烈。

感兴趣的读者可点击文后链接。

在龙凤胎监护权案里,一名父亲去世,留下巨额遗产和一对代孕而来的龙凤胎。

案件是婆媳之间争夺龙凤胎的监护权,但龙凤胎的身上有着遗产份额。

在梳理该案的案件事实时,即使实事求是地完全罗列客观事实,也会因为调整介绍事件的先后顺序、着笔的轻重,使人们产生婆婆或儿媳是为了争遗产而把龙凤胎当作工具的错觉。

互联网把文字的力量无限放大了,历史上从没有过任何时候像现在这样,要求作者有良知,读者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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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赔偿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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