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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范文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行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7 11:53:25 分类:生活 浏览:50


  起诉意见书篇1

  狱政机关法律文书中的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或其它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时有漏罪的情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依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这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法律根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书写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管起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清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原判罪名、原判法院、原判年月日、原判决书编号、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年月日和执行机关等。

  如果同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罪犯有数人,应按主犯在前、从犯在后的排列顺序,分别按直述要求依次写明。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曾有被减刑、加刑、调换过服刑改造场所等情况,也应逐一写明,以便为人民检察院提供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详细情况,有利案情的审查。

  4.案由

  写明经审查认定的罪名。有两种写法,如系又犯新罪,应写:“现经调查证实,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主要事实如下”。

  (二)正文

  这是起诉意见书的重点部分,应着重写明两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事实和证据

  (1)要实事求是地、客观地综述监狱狱侦部门调查核实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的犯罪事实。叙述犯罪事实的核心是七要素——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

  时间:是指罪犯作案的具体时间,要尽量准确地写明何年、何月、何时、何分。

  地点:指罪犯作案的具体场所。实践中有的犯罪作案可能不止一处,或同一案件有几个现场,都要写清楚。

  动机:指促使罪犯犯罪的内心起因。动机对于审查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的:指罪犯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写清目的对于审查犯罪、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在表述目的时,要注意与动机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还应注意,不是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具有动机和目的,过失犯罪无所谓动机、目的,则不表述。

  情节:指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经过。叙述时要特别注意反映案件本质特征的关健情节,并做到整体情节具有阶段性、连贯性和系统性。

  手段:指罪犯犯罪时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写清手段对于审查犯罪性质和其主观恶性程度也有重要影响。

  后果:指由于罪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无危害后果是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必须清楚表明。

  (2)写清侦查中所获得的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已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证据。如有哪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

  (3)罪犯重新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认罪态度对于审查起诉和量刑有一定意义,要尽可能反映出来。

  写犯罪事实部分应采取记叙的方法。因案件的情况不同,记叙层次应有所差异:罪犯作案多次,触犯同一罪名,可采取按时间顺序列举法,以突出犯罪的连续性和一贯性;罪犯作案多次,触犯两项以上不同罪名,应采用重罪在前、轻罪在后的写法;对共同犯罪案件,应先叙述共同犯罪的事实,然后分别叙述每个犯罪成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分清罪责轻重。

  在写作中要做到:一要客观,实事求是,严禁使用任何不实之词;二要文字准确,准确贴切地反映事实真相;三要突出主犯,详略得当;四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以错代罪,写证据一般使用说明的方法,要求确凿、充分、具体。

  2.建议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是起诉意见书的主旨所在。其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概括、阐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有或隐瞒什么罪行,其性质如何,危害程度怎样,造成了什么后果或影响等。

  (2)援引有关的刑法条文和刑事诉讼法条款,以确认其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和明确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根据。

  (3)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建议起诉理由部分的写作程式如下:“综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抗拒改造,在监内又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重新犯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不讳,并记录在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的规定,特将此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处理。

  (三)尾部

  1.分两行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即“此致”“*人民检察院”。

  2.落款: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加盖起诉机关公章。

  3.附项:注明随同起诉意见书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的卷数、页数;罪犯新犯之罪或漏判之罪的案卷材料的卷数、页数;其他随同移送的证据材料的件数;有些无法移送的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

  三、狱政机关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两者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以案件侦查终结的结论为依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起诉意见。

  2.以事实为基础的特征相同

  叙述罪犯在服刑期间所犯新罪或漏罪都要求真实、准确、具体,对犯罪的性质以及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结果七要素也要交代清楚明白。

  3.行文格式、内容基本相同

  都包括有标题和编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移送审查的人民检察院等。

  (二)不同之处

  1.制作起诉意见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监狱等执行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起诉案件范围不完全相同

  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基本上是发生在社会上的各类刑事案件;监狱等执行机关起诉的案件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所犯新罪或发现原判时所有发现的漏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属于狱内案件,范围较小。

  3.被起诉的作案分子不同

  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一般是社会上的自由人,起诉意见书中称作案分子为犯罪嫌疑人;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4.尾部的署名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应写明文书签署人(局长)的职务和姓名,或签名盖章;监狱、劳改队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不是文书签署人(监狱长或支队长、总队长)而是监狱或劳改队机关的全称,还要加盖公章。

  四、注意事项

  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起诉意见书所叙述的应是刑法规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而不是一般违反监规监纪、不服管教等错误,不能以错为罪。

  紧扣新罪和漏罪。起诉意见书中叙述的犯罪事实,应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发生或在判决时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不能把已判处刑罚的犯罪事实写入起诉意见书。

  对同一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不可分割起诉。即有新犯之罪,又有漏判之罪的,应当一并办理。

  在阐述建议起诉理由时,要明确监狱等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权利和地位,防止出现“移送你院依法从严惩处”、“依法起诉”请予以严惩”等超越本身权利和地位的文字。

  【范文】

  *省*监狱

  起诉意见书

  (*)*监管起字第85号

  罪犯程*,男,现年23岁,汉族,江苏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强奸罪经*市*区人民法院于*年2月21日以(*)*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年4月28日送*监狱执行改造。*年5月12日转来我监执行改造。

  现经调查证实,罪犯程*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有下列罪行,主要事实如下:

  罪犯程*和68名罪犯于5月上旬由*监狱转来我监执行改造后,这批罪犯中的刘*、王*、韩*等对转监极为不满,公然煽动、蒙蔽、胁迫同来的罪犯对抗政府,抗拒改造,并策划越狱。程犯受鼓动后,积极响应。于5月12日、13日、14日三次参与密谋活动。并提出“散布谣言,煽动罪犯绝食,聚众闹事,趁机抢夺干警枪支,捣毁监舍,冲出去”的越狱方案,气焰十分嚣张。

  5月15日上午9时许,程犯伙同他犯撬开中队文化室大门后,带头冲进室内将锦旗扯下,扔在地上乱踩乱踏,将室内桌椅、板凳等设施全部砸烂。程犯还抢夺21寸彩电1台(后被另一罪犯李*用木棒捣毁)。9时46分,该犯又与暴狱罪犯捣毁了中队禁闭室大门,放出被禁闭的罪犯*、*、*,煽动他们参与叛乱越狱。在罪犯叛乱越狱过程中,管教干部曾多次喊话予以严正警告,但程犯等对此置若罔闻,暴狱活动不仅毫无收敛,反而继续鼓动罪犯进行破坏活动,负隅顽抗,后被我干警抓获。

  综上所述,罪犯程*在服刑改造期间,不认罪服法,积极响应、参与了以刘*等犯为首的越狱集团,并为其出谋划策。在叛乱中,带头捣毁监狱设施,放出被禁闭的犯人,蛊惑罪犯参与暴狱,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危害了监管改造秩序,是此案的主犯,已构成犯罪。程犯参与叛乱、越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程犯不得已才作了交待,并记录在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特提请你院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起诉意见书篇2

  一、民事支持起诉的内涵与外延

  所谓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检察机关而言,检察机关通过向审判机关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的方式,支持起诉人(受害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民事支持起诉的外延即支持起诉的对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适用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从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适用对象应当是:有受害事实并有起诉意愿,但在收集证据等方面有困难或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低的当事人。其中,重点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因重大责任事故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个人;二是因民事损害纠纷而陷入严重困难的企业或个人。JP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的地位、性质不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其特殊机关属性,其支持起诉的性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位,从而造成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的法律约束力,法院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行为认定,支持起诉行为的诉讼地位等等问题无法确定。笔者认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与其他当事人地位平等,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特权。从性质上讲,应属于司法援助性质,受损害方的申请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必要条件,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或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加以解决。

  (二)法检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认识不统一。目前,有些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认为检察机关的介入将打破法院与双方当事人“等腰三角形”的结构,破坏诉讼平衡,造成诉讼权利义务上的混乱,违背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审判独立,甚至妨碍司法公正。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性质的司法机关,对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支持起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不会影响法院的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相反,检察机关的介入,更有利于公正正义的实现。

  (三)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在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过程中,除《民事诉讼法》第15条之外,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操作程序,导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缺乏具体的法律支撑,只有相应的操作程序跟上,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的探索工作才能进一步推进。

  三、民事支持起诉的具体范围及程序设计

  (一)办理支持起诉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诉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1、因用工单位或人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严重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

  2、请求履行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的;

  3、因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通过自身不能获取相关证据而导致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

  4、其他应当支持起诉的情形。

  (二)办理支持起诉的程序 

  1、当事人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时,应提交民事支持起诉申请书、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检察机关对决定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并经分管检察长签发后,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交。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支持起诉过程中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与《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一并及时移送人民法院。《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应当包括起诉机关、原告、被告、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等内容。

  3、对支持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开庭前3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起诉,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被告的答辩状。出庭检察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一般不参与对证据的质证;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原告举证期限内,可交由原告举证;必要时,出庭检察人员可根据审判人员的要求,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4、出庭检察人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发现有不宜继续支持起诉情形的,可建议休庭。在休庭期间,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支持起诉。

  起诉意见书篇3

  X公司位于北京市郊,主要生产油性复胶膜,属于化学制品企业。X公司从2003年开始生产水性透明胶,其产品得到了广大用户好评,销路一直很好。

  2006年6月,上海某区公安分局(下称区分局)接到晓华公司的举报称北京X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区分局立案后,委托上海鉴定中心对晓华公司的水性透明胶生产技术是否属于非公知技术进行鉴定。不久,上海鉴定中心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认为晓华公司的水性透明胶配方设计中特殊的组分,特殊的配对、特殊的用量等属于非公知技术。2007年3月,上海鉴定中心委托中科院上海某研究所对五个聚合物乳液样品中的聚合物成分进行分析。随后,上海鉴定中心出具同比鉴定报告,认可中科院某所的分析结论,并以此认定:×公司生产的U产品与晓华公司生产的V产品的组分和含量相同。2007年9月初,上海鉴定中心再次出具鉴定报告,认为:从蜀安等人处调取的透明胶工艺流程内容与晓华公司技术档案中查实的透明胶工艺流程内容相同,二者是相同的透明胶工艺流程。

  2007年9月13日,区分局将X公司法人青松从北京带到上海。警方察看了X公司的厂房,拍了照,并带走了财务资料。几天后,上海某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认为:从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X公司生产并销售水性透明胶160吨,销售收入1800万元,获利700余万元。9月27日,上海某区检察院(下称区检)签发了逮捕令。

  2007年12月初,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青松对起诉意见书表示异议,说自己并未指使蜀安、梦宝到晓华公司偷取技术;同时还指出鉴定报告有瑕疵,审计报告有水分。他委托北京四海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下称四海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上海鉴定的结论不一样。该鉴定报告交给区检后,区检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警方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2008年1月,青松的家人再次委托四海中心对一些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据此由律师起草了“对青松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补充看法”。因青松及其家人正在与晓华公司进行和谈,故未将此补充报告交给区检。

  因敦煌、青松及其家属力主和谈,我们也力促和谈,故双方和解神速。此时青松虽未获自由,但已是晓华公司的北京总。不久,×公司与晓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08年4月22日,上海某区法院轻判青松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多天后,青松出狱,重获自由,开始了新的奋斗。

  接受委托

  2007年10月中旬的一个傍晚,北京一位业内朋友打来电话,说他有个朋友,一家化工厂的老板碰到了麻烦,有人告其侵犯商业秘密,现被羁押在上海某区看守所。这个案子较棘手,不知我是否愿接。我这个人喜欢挑战,一口答应接下这个案子,并约好两天后北京会来人细谈。

  10月18日下午,北京来人如约而至。其中一位女士名叫敦煌,是一位颇有成就的企业家,她受青松及其家人之托来谈此事。她介绍了案情。为此案他们先在上海请了一位律师,后在北京也请了一位,但因北京的律师来上海办案不便,更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想找一位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经朋友推荐慕名找到了我。

  听了敦煌的介绍,我觉得这个案件还是有突破口的,比如上海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足够说明青松侵权?被认定侵权的技术是公知技术还是非公知技术?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青松是主犯还是从犯?审计报告是否有水分?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凡此种种都是值得探讨的。但是,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其不但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人身权利,而且处理的关系也比较复杂。以自己多年的诉讼经验判断,此案确实棘手。

  谈完之后,敦煌说还要回去请示一下青松的父亲(下称青父)。两天后,敦煌与青父专程从北京到上海来跟我细谈辩护之事。青父显得非常焦急,一是担心儿子的身体状况,二是X公司现无人管理,如果青松真要关上几年,那公司将很难维持。青父提到X公司早就开始自主研发油性透明胶了,梦宝是来公司作过指导,但效果并不理想,后面也没再联系。他请我尽量想办法为青松作无罪辩护,实在不行也要争取缓刑。我完全理解老先生的心情,而且,听完他所讲,我对此案也有了信心,此事就此敲定。

  在正式接受委托后,我和助手王小兵律师粗略地部署了一下:第一步是要到看守所会见青松,问明案子的来龙去脉;第二步是在摸清案情的基础上寻找突破口,并具体决定方案。我们决定第二天就去会见青松。敦煌建议去前先跟某区的刘律师见个面,然后一起去看守所。第二天下午,跟刘律师见面后,我们对案情做了初步交流。到达看守所,办完手续,我们进到里面,在公,检提审的审讯室与青松见面。此时,青松已在看守所关了一月有余,显得有些憔悴,神情也有些落寞。我们首先告诉他我们是他家属委托的辩护人,让他不要太担心。接着跟他讲商业秘密的概念、内容,还有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条件:如果使用他人的技术是公知的,就不侵权;如果是非公知的,就构成侵权。然后让他大致讲讲此案的来龙去脉。他回忆说:“我与蜀安在2004年就已经认识,他曾来厂指导过,效果不好。2005年,他在电话中告诉我,要介绍一个名叫梦宝的温州人来指导水性透明胶生产。梦宝共来了三次,每次都是一两天时间,指导生产后,效果也不好,辊上都是细纹。我给了蜀安两万元,就不再联系。”结束谈话时已是下午五点多钟了。

  北京之行

  这次会见后,经过分析,我们向区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理由如下:第一,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量刑较轻;第二,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有助于维护家庭,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我们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青松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积极地为此努力,但是,区分局还是向我们送达了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除了以上工作,我们还仔细查阅了跟本案有关的各项材料,发现区分局委托上海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是定案的依据,两份技术鉴定报告认为上海晓华公司的V产品透明胶的配方和工艺属非公知技术,X公司的U产品透明胶与V产品透明胶配方相同。但我们调查后却发现,V产品透明胶的配方技术在1976年的美国专利《US3975349)中已被公开,该专利涉及乳液的制备工艺,这是公开的技术。鉴定报告谈到的技术七个秘密点没有技术和法律依据。同比鉴定报告中谈到的两种组分及其含量是本行业中的公知技术,不能以此来判断V产品透明胶与U产品透明胶的配方相同。掌握这些信息后,我们制定了初步的方案,决定前往北京,一则去实地看看工厂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二则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使警方作为定案依据的上海鉴定报告不具有

  唯一性。

  2007年12月末,我们乘飞机抵达北京。安顿以后,我们便去了青松的工厂,并见到了青父。老先生是化工方面的行家,对工厂的工艺流程了如指掌。他先带我们参观了新工厂,又带我们参观了他们以前的老厂。老先生边带我们参观边讲述他们艰难的创业史,其间,他也提到了X公司研制水性透明胶的历史和过程。

  去京的第二件事就是跟四海中心沟通,讨论鉴定事宜。在四海中心的办公室里,我们见到了张主任,与她谈了技术鉴定的事情,对于水性透明胶是否公知技术也听了她的意见,并委托中心做个鉴定。四海中心很快出具了鉴定报告,认为生产水性透明胶的主要原料在2001年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当天下午,我们就将报告结论传真给刘律师,由刘律师交给区检。

  退补侦查

  2007年底,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又到看守所会见青松。青松再三强调自己并未指使蜀安,梦宝到晓华公司偷技术,起诉意见书上所列事实不对,造成的损失也没有700余万这么多。蜀安是主动找到青松的;梦宝来厂指导后,曾在印刷厂做过试验,效果不好,那时梦宝才说出真相,青松方知梦宝是晓华公司的员上。

  这次会见后,我们决定约见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谈谈我们对起诉意见书的几点看法。见面后,我对起诉意见书中所列事实提出异议,特别是对其中提到的“青松指使蜀安。梦宝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水性透明胶的相关技术”的说法有不同看法,因为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都看不出青松有“指使”的意图和行为。承办检察官同意我们的观点。

  回来后,我们起草了一份书面意见“关于青松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看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起诉意见书认定,北京市X公司无技术能力生产“水性透明胶”,这与事实不符。从2000年开始,X公司就开始自主研发油性透明胶,当时的产品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从2002年开始,X公司把研制水性透明胶和水性上光油提上议事日程,招募了一批技术人员,他们都具有丰富的研发经验,有的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X公司从2003年就开始生产水性透明胶,当年销售20吨,2004年销售9吨,2005年销售5吨,这些都有销售单据为证。因此,X公司完全有技术能力研发生产水性透明胶。

  2 起诉意见书认定,青松指使犯罪嫌疑人蜀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技术,这与事实不符。青松从未指使蜀安去获取相关技术。事实恰恰相反,是蜀安主动找到青松,要求将相关技术卖给青松。这一点可以从蜀安,梦宝当时的所作所为看出来,他们带着相关技术还去过北京某化工厂,河北某化工厂等单位。这说明,不是青松指使他们窃取技术,而是他们在窃取技术后,主动到全国各地的厂家去推销该技术。

  3 起诉意见书认定,青松使用蜀安、梦宝提供的配方和工艺生产产品并大量销售,这与事实不符。青松确实与蜀安、梦宝接触过,但这并不代表X公司就完全按照此二人提供的配方进行生产、销售。事实上,梦宝进行的技术指导并无效果。X公司后续的技术完全是公司组织科研人员艰苦研发的结果,这其中既包括对国内外专利技术文献的参考,也包括请教国内知名研究机构的收获,还包括多次失败后的经验教训总结。具体情况×公司已经向区分局提供了名为“北京X公司水性透明胶的研究,生产过程说明”的材料予以说明。

  4 起诉意见书认定,至2007年8月,X公司生产销售水性透明胶1500余吨,致使晓华公司经济损失达700余万元,这与事实不符。如前所述,X公司并没有使用梦宝提供的配方和工艺,因此,X公司生产销售的水性透明胶与晓华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另外,对晓华公司经济损失达700余万的说法,我们也认为与事实不符,希望予以重新审计。

  5 本案应按单位犯罪处理。青松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存在犯罪事实也应当是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X公司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青松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因此,本案理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我们将这份意见书和四海中心的鉴定报告一起交到区检。区检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将此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和解之路

  此后不久,警方重新向区检交了起诉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们坚持原来的意见,仍然认定青松有指使他人的意图,是主犯;并且对青父也有看法,认为他态度不好,不够配合,必要时也要对他采取行动。与此同时,警方又派人去北京保全X公司的财产,从原来的150万,追加冻结到700万。警方用这种方式表明了其强硬态度,既不接受我们的观点,也不作任何退让。

  此时,我们也已经拿到了四海中心的第二份鉴定报告,并写好了律师函,但尚未交给区检。这份新的鉴定报告很关键,但警方的强硬态度使我们进退维谷。如果交上去,我们跟警方将更加对立。该何去何从?由敦煌和青松的家属最后决断。

  一开始,敦煌也是力主青松无罪,并做好了各种诉讼准备。但在与我交流之后她改变了立场,决意和解。她说,无罪与自由,前者固然好,但目前是后者更重要!如今是企业需要青松去料理,家庭需要他去照顾,朋友需要他去应酬,所有这些均需要他早日自由才能实现。而现在要让青松重获自由,唯有和解这条路。我同意她的观点,但真正彻底同意她的观点是在最后一次会见青松之后。青松身陷圈圈,深感自由的紧迫性,唯恐判处四五年实刑不得自由。经再三权衡利弊,他愿以每年百万元的代价来获取自由。因为财产是身外之物,失去了还可以赚回来,而自由是最可贵的,甚至贵于生命。青松的一席肺腑之言增强了我助其和解的信心。

  和解之路也并非一帆风顺。开始晓华公司不太愿意,我通过朋友关系与公司领导先接触了一次,初步谈了意向。对方对经济赔偿不太在乎,关键是要青松一方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此同时,我们一方面把四海中心的第二份鉴定报告和律师补充意见书压下不交区检,以免破坏和谈气氛;一方面让X公司停止生产,拆除锅炉以示诚意。后来和谈之事由敦煌担纲,她与青松的妻子一起来回奔波,不辞辛劳,其恪守诺言的精神感动了对方几位老总,他们也网开一面,和解协议尚未签订,青松已是晓华公司的北京总了。不仅如此,几位老总还反过来申请法院从轻处罚。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2008年4月23日下午,区法院开庭宣判,青松被判刑八个月,于5月12日释放。

  两点感想

  青松对重获自由还是比较满意的。此后不久我两次到北京出差,他都热情地接待了我。青松跟敦煌合开了一家中型包装印刷厂,前景不错。而此时x公司又已成为晓华公司在北京的商,晓华公司以批发价发货给X公司,由×公司销售并赚取中间的

  差价,这样X公司不浪费原来的客户资源,而晓华公司也可借此打开北京的市场,双方均可获得利润,可谓双赢。没想到一场官司竟让对手变成了合作伙伴,世事真可谓奇妙。

  由此我悟出了两点感想。

  1 律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行事,而不能一厢情愿,一意孤行。这不仅是律师的职业定位所要求的,也是律师自我保护的一道屏障。律师的职业定位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倘若当事人不知道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律师理应告知:当事人知道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律师就应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去力争,而不能一味地自冒风险,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追求,否则会吃力不讨好,效果适得其反。因此本案前期我力主无罪,后来审时度势,改变策略,结果当事人重获自由,不胜感激。类似的案例还有。数年前,武汉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案,检察院将张家港一位青年企业家抓到武汉羁押。我按无罪辩护,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翻寨,故力求轻判。最终青年企业家被判入狱九个月,正好在春节前第二天刑满,他于小年夜回到家乡,不胜快乐。时隔一年,我因事再到武汉,该案审理法官对我说,现在回过头来看,该案构不成刑案,还可以申诉。我说,青年企业家回去后赶快料理完前事,抓紧时间发展企业,连申诉都放弃了。可见对企业家来说,自由和时间是何等宝贵。

  起诉意见书篇4

  关键词:法律文书 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文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证、仲裁机关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时制作的,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是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载体和重要工具,是每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技能。基于此,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是各法学院必设课程之一。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书教学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从该课程的教学模式人手,分析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并结合法律文书课程的特点提出适合该课程的教学模式,以期能为我国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提出些许有益意见。

  1 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

  1.1重理论、轻实践

  传统教学模式重理论而轻实践。诚然,法学理论的讲解对法律文书的教学十分重要。法律文书课程教学的最终目的并非是要求学生制作出一份符合文书格式的法律文书,而是以法律文书为工具,灵活运用法学专业知识,用抽象的法律条文解释具体的纠纷案件,使之呈现法律的内涵,并据此做出公平的裁判。以上教学目的的实现,有赖于教师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精确讲解。除了各部门法的理论知识之外,还包括法律文书课程的一些理论知识,例如:法律文书语言风格的把握、材料的选择、主旨的提炼、篇章结构的展开等。但是,法律文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律文书的教学只重理论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文书的教学即包括法律知识的讲授又包括写作技能的培养。而写作技能单凭教师的主动灌输是培养不出来的。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材料中选取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何谋篇布局展开法理分析,如何用凝练、准确的语言行文成章,这些都需要学生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地训练、积累经验。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却忽视了对法律文书教学至关重要的实践训练,只能培养出一批纸上谈兵的“法律人才”。

  1.2教学方法呆板单一,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不尽人意

  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教师讲授加课堂板书。近几年普遍采用的多媒体教学也大多是将原有课堂板书的内容复制到多媒体课件当中,没有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功用。课堂当中偶尔出现的案例也多为教师已整理好的材料或制作完成的范文。呆板单一的教学方法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之法律文书比较起某些实体法的内容来讲本身就略为枯燥,所以造成了法律文书教学教师讲授无激情,学生听课无兴趣的现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2 法律文书课程的特点

  以上问题的出现与法律文书课程的特点没有引起教师的足够重视有着直接的联系。笔者认为,要想找出法律文书课程独特的教学模式,必先明确法律文书区别于其他法律课程的独特之处。

  2.1综合性

  法律文书课程的综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法律文书课程几乎涵盖了所有部门法的知识。法律文书是法律运行的辅助工具。在司法实践中,所有的法律从业人员都离不开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公证人员等等。使用主体的多样性和适用案件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文书的写作会涉及到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法的专业知识。其次,法律文书课程的综合性还表现在其培养目标的双重性:即既要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处理能力又要兼顾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对法律文书写作而言,法律专业知识为主,写作能力为用,二者缺一不可。笔者在教学中发现,有些学生专业知识掌握牢固,案情分析准确,但却写不出一篇精彩的法律文书。原因就在于其写作能力较差,不会用法言法语组织文字,行文成章。实际上,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是作者逻辑思维、专业知识和写作水平的综合体现。

  2.2实践技能性

  应当说,整个法学学科即是一门实践性学科,而其中法律文书学的实践性更为突出。法律文书是司法程序运行的载体,也是法律实施的主要工具和结果。制作法律文书是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重要工作之一。法律文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律文书教学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实际写作技能,而不是掌握高深的理论知识,也决定了传统的教师讲授式的教学模式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3 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

  法律文书课程的特点要求法律文书的教学模式必须以实践性教学为主,并且要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化。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文书教学模式的改革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3.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中最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它来自于美国哈弗法学院的兰岱尔院长。我国法律文书课程教学中也存在案例教学法,但大多过于简单,或是教师将已制作完成的法律文书范文提供给学生,讲解文书的结构、分析文书写作的注意要点;或是向学生提供已整理好的基本案情,由学生写作然后教师讲解。诸如此类的案例教学并没有发挥其优势。真正的案例教学法要打破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的模式,注重师生的双向交流,注重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笔者认为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可做以下改进。

  3.1.1课程的设计

  法律文书种类繁多,而课时有限,所以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尽量选取应用较多的叙述类的法律文书进行,比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律师使用的起诉状等。这些法律文书制作起来相对比较复杂,要叙写案件事实、选择列举证据,并要展开深入的法理分析,能够更有效地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

  另外,教师可以利用一个典型案例,让学生按照案件的处理过程制作一系列的法律文书。例如教师给出一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例,让学生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公诉意见书、辩护词、一审判决书等(随课程的展开进行)。并引导学生找出相似法律文书的异同,思考出现这些异同的原因。例如: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制作的旨在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而公诉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制作的在庭审中集中发表公诉意见的法律文书。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因为制作主体和适用场合的不同,两份法律文书在制作时存在很大差别:起诉意见书的格式更为规范而公诉意见书的格式较为松散,但公诉意见书的叙事、举证和法理分析都更为详细、深入。这种比较分析的方法有助于学生更加牢固地记忆法律文书的格式,并能够更加精确地把握法律文书格式背后所隐藏的价值判断。

  3.1.2案例的选择

  教学实践中教师可以选择的案例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纯粹的案情描述类的案例。例如教师根据某一盗窃案编写的案情描述,包括作案的动机、时间、地点、过程、赃物的处理、立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证据等。要求学生根据该份材料制作一份起诉意见书。这种类型的案例比较简单,教师已经将案情材料进行了整理加工,学生不再需要在纷繁复杂的材料中进行删选,直接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并按照规范格式制作法律文书即可。也正是因此,该类案例距离现实案例差距较大,对学生能力的锻炼比较有限。笔者认为,在学习每一类法律文书的初期,教师可以选择这类案例,用以训练学生对法律文书规范格式的记忆和写作要点的掌握。

  第二类是仅给出原始资料的案例。例如针对一个合同纠纷案件,教师仅给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证明、合同履行中的账目往来、提货单据等。要求学生独立分析法律事实、确定法律关系、提炼主旨、撰写法律文书。这类案例比较接近于现实。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接到一个案件时,所收到的都不可能是已经整理好的材料,往往都是一些杂乱无章的资料。如何在这些毫无头绪的材料中发现法律事实,分析法律关系,提炼主旨,然后再根据主旨对材料进行删选,这才是我们在课堂中最应该对学生进行训练的。所以笔者认为,在学生熟悉了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点之后,教师应多选取第二类案例进行教学。另外,在案件内容上,教师应尽量选择合同纠纷、婚姻继承、人身财产侵害等案例。这类案例比较贴近生活,更形象生动,学生也更感兴趣。

  3.1.3课程的展开

  案例教学法最突出的优势就在于它注重师生的双向交流、注重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所以在运用该教学法时,教师应当将课堂上的主动权交给学生,教师仅起指导的作用。在教学实践中,笔者将一班四十名同学划分为四个小组,每一组自由讨论分别制作一份法律文书。然后由每组的代表宣读,其他同学进行评析。教师指导学生可以从文书格式的规范性、语言的规范性、材料选择的合理性、法律分析的准确性以及事实叙写是否详略得当等方面进行评析,以平时成绩考核等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对四份法律文书评析结束后,由全班同学投票选出最优法律文书,并计入平时成绩。最后教师进行点评。教师引导全班同学分析案情,回顾法律文书制作的过程,对各组学生的优点予以肯定,并对每份法律文书的不足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在法律文书学习的后期,教师还可以利用角色扮演法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由不同组的同学分别担任原告、被告、法官和律师,制作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模拟法庭审判。以上课程的展开模式,让学生参与其中,掌握课程进程的主导权,更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2病文诊断法

  所谓病文诊断法是指教师向学生提供一篇写作存在问题的法律文书,引导学生找出问题,并修改成一篇规范的法律文书的教学方法。在法律文书的教学中,教师经常会利用一些优秀的法律文书向学生讲解写作的要领。这固然能够让学生明确法律文书应当怎样写,却无法使学生认识到什么是错误的,实践中怎样避免错误的出现。病文诊断法就是让学生通过正反两面的对比,发现问题,认识错误,并在以后的写作中避免同类错误的出现。病文诊断法非常适合讲解格式的规范性、语言风格的把握及其准确性、内容的完整性、材料选择的合理性等问题。为了讲解材料选择详略得当的问题,笔者曾向学生提供了一篇病文。该文是公安机关制作的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潜入饭店进行盗窃的起诉意见书。在犯罪事实部分,作者详细叙写了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准备过程、实施盗窃的过程以及盗得的赃物和赃物的处理。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过程中撞到店员刘某并将其杀死的犯罪情节却一笔带过。教师引导学生思考法律文书材料的选择应以主旨为中心,能有力说明、突出主旨的材料详写;与主旨无关的材料删除;与主旨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不能有力说明它的材料略写。本篇法律文书的主旨就是论证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或抢劫罪),所以应当围绕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选择材料:犯罪的动机、准备活动、盗得的赃物和赃物的处理虽然和量刑有一定关系,但与犯罪构成关系不大,可以略写;犯罪的实施过程与犯罪构成直接相关,应当详写。特别是杀死店员刘某这一情节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是罪的转化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更应该详写。通过以上分析,学生更加直观地认识了如何围绕主旨选择材料的问题,教学效果良好。

  3.3增加司法实践环节

  起诉意见书篇5

  初识老李(那时应该称其为小李),是十几年前我刚大学毕业的时候。作为新被招录的大学毕业生,市里专门为我们组织了一次上岗前的培训,其中一项课程就是让已取得一些成就的往届大学毕业生给我们作报告,期望以此激励我们也能够作出一番成绩,回报社会。老李就是给我们作报告的三名优秀往届大学毕业生中的一位。那时的老李,三十出头,意气风发。据说,他毕业不久就因为踏实肯干、能力突出,得到了单位领导的重用,他负责的一个项目还成为当时市里的明星工程,老李也因此在我们当地小有名气。那天,老李作的报告很不错,他很会鼓舞人心,使刚走出校园的我们心潮澎湃,都梦想着将来能像老李那样有出息。

  再看见老李的名字时,我已经在检察院工作了十多个年头。我院反贪局把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我们公诉科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上,老李的名字赫然在目,只是身份有了变化――他成了一个犯罪嫌疑人。起诉意见书认定老李的犯罪事实主要有:在主管的工程中采用虚报进料的手段贪污公款,利用负责工程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此外还有为了自己提职而行贿的行为,总共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作为老李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案件的承办人,在看守所提审时我再次见到了他。戴着手铐的老李,表情木然,沉默无语,早已与当年神采飞扬的他判若两人。提审完毕后,我对老李说起当年我曾经听过他的报告,老李先是愕然,两颊有些泛红,然后低下头。过了一会儿,他用低低的声音说:“那时岁数小,想得少。”

  回到办公室,我放下老李的案卷,反复琢磨着老李刚才说的那句话――“那时岁数小,想得少”。是啊,刚参加工作时的老李,没有别的心思,就是想着如何能把工作干好。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处环境的变化,他就想得多了。看到别人用公款消费,自己便也有了占公家便宜的想法;看到别人用活了手中的权力,自己也有了用手中权力寻租的念头;看到别人不断升迁,自己便也开始跑官要官了。想票子、想位子,想得多了,胆子也大了,自己的行为也难控制了,到最后把自己毁掉了。正应了《菜根谭》中的那句话:“人生只为欲字所累,便如马如牛,听人羁络;为鹰为犬,任物鞭笞。若果一念清明,淡然无欲,天地也不能转动我,鬼神也不能役使我,况一切区区事物乎!”看来,一念贪私,确实能使人“销刚为柔、塞智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人只有以不贪为宝,方能平平安安啊!

  突然,我有所感悟:安然一生,有时还真要想得少一些。

  起诉意见书篇6

  2011年5月5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郑定忠、庄权民两人提起公诉。此案是浙江省公安厅公布的2010年“10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工程标的合计达3.5亿元。在此案中,另外苏某、刘某、宋某、鲁某、黄某5名被告均为“另案处理”。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会对类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以括号标明“另案处理”。

  记者追踪调查发现,近年来有些犯罪嫌疑人却以“另案处理”的理由,顺利逃避审查和起诉,变成了“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这是司法腐败中的又一新“黑洞”。

  “另案处理”比例较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认为,“另案处理”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同案犯已归案,否则就应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在逃”;二是同案犯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完成刑事审判,应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已审判”;三是同案犯还活着,如果已死亡,应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已死亡”。

  “除了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同案犯以外,不能在同案中处理的,一般也会在相关阶段性文书中注明‘另案处理’。”洪道德说。

  洪道德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还有以下特殊情况。

  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二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因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三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如果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也会被列入“另案处理”。

  四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为了便于工作,有时可能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目前,每年“另案处理”案件的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但受访专家认为,“另案处理”案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占的数量之大、比例之高,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不该出现的“黑洞”

  种种迹象表明,在有些地方,“另案处理”已成为个别司法人员和官员干扰司法、徇私舞弊、瞒天过海的司法“黑洞”。

  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郑少东的违法乱纪中,“另案处理”就是其手段之一。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却被标明“另案处理”,顺利回到香港,最终未受到司法审判。就是因为郑少东出面干涉,才使江门市司法部门放弃了对连卓钊的审查和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另案处理”属客观需要,而在实践中却有异化倾向,特别是有些案件虽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已经明确标明“另案处理”,但其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涉案犯罪嫌疑人,还借“另案处理”逃脱法律制裁。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不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或移送审查起诉,就用‘另案处理’方式处理。由于缺乏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可能会形成司法黑洞,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说。

  “另案处理”得不到处理,危害很大。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认为,“另案处理”一旦变成“另案不理”,不但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导致司法不公,而且个别重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会严重影响公众的安全感,给社会留下严重的治安隐患。

  监督缺乏“连贯性”

  在受访专家看来,“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有些是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所致,而主要根源还在于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

  “按照刑事诉讼活动的既有分工,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哪些涉案人员移送审查逮捕或起诉。”麻国安指出,“对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另案处理’,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无依据,这为使用不当留下了漏洞。”

  “在起诉书中,在叙述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时,会提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同案嫌疑人的行为和作用,但很少对如何‘另案处理’,以及‘另案处理’的根据进行详细说明。”麻国安说。

  “绝大多数‘另案处理’,早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里便已确定,起诉和判决只是照搬照抄而已。此类‘另案处理’出问题,主要责任很清楚。”洪道德说。

  在洪道德看来,有些侦查人员在岗位调动时不重视对“另案处理”人员追捕信息的移交,也是造成追捕工作无法继续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些办案部门经费和警力有限,也是造成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不能被及时追捕到案的原因。”洪道德说,“因为经费紧张,加上对赴外地追逃,差旅费开支大,导致办案部门因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而放松了对‘另案处理’人员的追逃力度。”

  据记者了解,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由于经费紧张,对一些“另案处理”人员,即使掌握比较确切的藏匿地点,也大都不愿意派人追逃,多数有赖于“网上追逃”。或即使要去追逃,办案经费也私下由受害者负担。

  杜立元认为,“另案处理”缺乏制度规范,司法机关对何种情况下将涉案人员列为“另案处理”未见统一的标准和审批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导致有些“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

  “另案处理”出现的问题,近年已引起高层关注。2009年12月29日,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

  而事实上,《意见》只是作了原则性要求,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还有诸多可操作性细则尚需健全和完善。

  打造全方位监督体系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为了确保公正执法,在“另案处理”中防止出现新的司法腐败,建立“另案处理”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为了侦查机关顺利办案,要想方设法使其办案经费有保障。”洪道德说,“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负起监督‘另案处理’的重任。加大全程监督力度。相关立法机关针对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需规范“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并建立“另案处理”的审批制度。

  “为使案件处理透明,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另案处理’的种类及根据。”洪道德认为,对“另案处理”要形成一个长效机制,既对侦查机关使用“另案处理”进行规范,又可以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有章可循。

  “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联合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方面的建设,检察机关掌握完整的‘另案处理’人员的信息至关重要。”杜立元说,“检察机关可建立一个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录入,详细登载‘另案处理’人员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理由,以实现实时追查、有效监督。”

  在洪道德看来,检察机关不但应加强信息库的建立,在有了信息网络之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覆盖“另案处理”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全部诉讼环节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严格把好侦查、审查、审判三关。

  “要定期走访公安机关,按照信息库资料,逐人、逐案地进行跟踪了解公安机关对在逃人员的抓捕情况,以及对另案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及时进行监督,防止‘另案处理’蜕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麻国安说。

  同时,多位受访专家还认为,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也应对“另案处理”做一定的说明,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由此看来,加强对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列入“另案处理”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另案处理”异化,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途径。

  起诉意见书篇7

  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定位主诉检察官是指按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中的检察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根据上述界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其实施关键是放权给检察官,改变了过去长期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模式,这一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利于强化对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并保证刑事诉讼的同一。

  二、加强建立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约机制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权,应当受到制约,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权力制衡的客观要求。对主诉检察官权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

  1、案前制约。即对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检察权的主体—主诉检察官进行制约,包括以下内容:(1)严格任职条件。进入主诉检察官序列的检察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2)严把选拔关。选拔主诉检察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以严格的选拔程序保证优秀的检察人员进入主诉检察官序列。

  2、案中制约。即对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及实体认定上的制约。这些制约包括:(1)复议审查制。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与侦查部门的意见相反时,侦查部门认为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2)部门领导的审核制。主诉检察官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终结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应将案件审查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不起诉书提交部门领导审核,部门领导经审核发现起诉书或不起诉书的犯罪事实与侦查部门提供的意见书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部门领导有权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说明,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制。对主诉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或检委会可以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汇报,必要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主诉检察官应当服从。

  3,案后制约。即对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进行惩戒,包括以下内容:(1)案后的办案追踪。是指主诉检察官所承办的案件结束后,人民检察院的政工部门对主诉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严格执法、办案的质量、办案的效果等情况向发案单位、侦查部门、法院进行追踪了解,以全面掌握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情况,作为对主诉检察官考核的依据。(2)部门领导审查制。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送交部门领导审查,以检查办案质量。(3)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成为错案时,应予以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强化主诉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确保办案的质量。

  三、全面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综合素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到位除了要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外,还应从根本上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综合素质,这是这项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检察机关出庭控诉职能的根本保证。

  (一)政治素质1、主诉检察官要具备更高的政治思想标准,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具备更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才能具有良好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才能把握航向,将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与为国家大局服务结合起来,把为大局服务寓于和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上,寓于和体现在办理具体案件上,发挥检察机关这一国家机器应有的作用。

  2、主诉检察官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奉献精神;第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检察纪律。

  (二)业务素质1,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程序上简化了原来的一个案件要经过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三级办案环节;从内容上,改变了案件承办人只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定性由检察长决定的“审而不定,定而不审”的办案模式,代之以“主诉检察官既有办案职责,又有相对独立的案件决定权”。因此,主诉检察官只有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全面的检察业务知识、精湛的业务技能,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游刃有余,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的履行职责,使所办理的案件高效、公正,真正发挥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优势来。

  2,主诉检察官要具备良好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办理刑事案件的落脚点就是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检察职能。出庭支持公诉是全部工作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揭露、证实犯罪、宣传法制的方式,也是操作难度最大的工作环节。主诉检察官只有全面掌握公诉知识、钻研出庭公诉技巧、丰富出庭公诉经验,提高自己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过程中灵活应变能力和解决庭上出现的突发情况的能力,才能胜任主诉检察官的职务,履行好主诉检察官的职责。

  (三)心理素质1、主诉检察官应具有正确的法律意识。这种意识以控诉为主,辅之以法律监督与公正司法意识。

  2、应有足够的自信心。随着出庭公诉的业务增加,难度加大,如果缺乏自信,检察官将无法与辩护方进行对抗,检察官应当明知自己是在代表国家执行职务,国家法律是坚强的后盾,应当确立必胜的信心。

  3、应当有稳定的心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能会翻供、证人会翻证、辩护人会提出新的观点,面对突发情况,主诉检察官应冷静、沉着,控制局面,使案件顺利审结。

  起诉意见书篇8

  记者刘虎自2013年8月24日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曾以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数个罪名被公安机关先后移送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及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两度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情始终不明朗。

  “让我感到不解的是,我每发一条有关刘虎案的微博,很快就会被网站通过‘不宜公开’而屏蔽掉。连续发,则很快被禁言。我的腾讯微博甚至一度被封号。期间,司法局有关领导也多次找我谈话,让我不要在微博上说刘虎案。出于对主管部门领导的尊重,当然更多是恐惧,害怕在年检中被刁难,我在网上对刘虎案的发言,十分克制。为此,我经常感到痛苦,总觉得没有尽到一个辩护人应尽的职责。”周泽在3月18日提交的申辩意见中这样写道。

  周泽称,将自己认为有价值或者需要对相关机关提出监督的案件信息披露,是他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习惯,这也是作为公民和律师行使对国家机关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刘虎案的进展受到很多人的关注,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了解相关情况。

  虽然周泽已经提交了申辩意见,并向北京市律协申请就立案调查之事进行公开听证,但他至今也不清楚自己到底违背了什么规定。北京市律协的立案通知书中称其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下称《处分规则》)第8条。不过,该条规定除了对于投诉人含义进行解释外,并未涉及任何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

  在对周泽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之后的3月1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旨在促进律师公开言论和案件信息使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此,周泽也不认为自己有任何违背之处。

  根据《处分规则》第13条,律协可以对违反规则的会员采取“训诫,警告,批评,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终身取消会员资格以及罚款”等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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