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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发票 将面临刑事责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7 11:51:14 分类:书屋 浏览:133


衡阳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衡阳#

2022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布了3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衡阳贵某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其中,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为24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

例如:衡阳贵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88141.5元,税额323458.5元,货物名称:电解铜。

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暂不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衡阳贵某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

但是,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万元左右,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珠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266530.00元,税额474624.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山检公诉刑不诉〔2018〕104号)

2.3.简要案情:吴某某在经营的湖南A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期间,经他人联系,从湖南B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税额436099.4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也能在立案后补交税款,没有造成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8〕140号)

3.3.简要案情:周某某担任海南A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祁东县B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1.2万元,税款335931.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4.3.简要案情:陈某甲经人介绍购得常宁A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891333.33元,税额321526.6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5.1.案例五: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5.3.简要案情:彭某某介绍叶某某为衡阳市A用品有限公司及衡阳市B用品有限公司虚开了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37912元,税额246477.09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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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发票不起专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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