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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制 在法家思想的支持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6 20:15:16 分类:生活 浏览:121


连坐制度在中国刑罚制度的历史中长期而广泛的存在。

连坐制度发源于野蛮的战争,在此后的刑罚制度中沿袭下来,从根本上是一种野蛮的刑罚制度。

但是在古代的国家治理中,限于当时落后的管理水平以及技术手段的原因,连坐制度以其有效阻遏犯罪的作用受到历代统治阶层的沿用。

在连坐制度的发展上,秦代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

,秦国确立了重刑罚的治国理念。

秦国在借鉴了其他国家连坐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国的连坐制度,并以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秦朝建立后,继续沿用了连坐制度并加以细化完善,最终形成的连坐制度对秦朝的统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深刻影响了后代王朝的刑罚思想。

一、秦朝连坐制度的背景

连坐制度的渊源

关于连坐制度的起源,广泛的观点认为源于远古时期的氏族部落争战。

在当时,战争胜利的一方会屠杀对方的全体成员。

国家政权之后,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及国家秩序,将这种处罚形式使用到本国民众身上,形成了最初了连坐制度。

最早的连坐制度中,违反律法受到牵连的主要是罪犯的亲属,即亲属连坐。

在关于夏商的文字记载中,明确出现了罪犯家属受牵连处死的情况。

到春秋战国时期,亲属连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出现了因连坐而族灭的记载。

在这个时期诸子百家发展的过程中,连坐制度受到法家思想的支持,对连坐制度的适应范围以及对应的连坐方式进行了整理。

另外在齐国出现了军伍连坐制度,将军民一体编为什伍共同承担违法的处罚,由亲属连坐推广到地域及军队的连坐。

连坐制的发展为商鞅变法在秦国确立连坐制度打下了基础。

春秋战国连坐制度的发展是诸侯国之间连续争战,不断压榨当时有限的治国手段的结果。

秦国连坐制度的确立

受列国制度影响,秦国在文公时期就实行了亲属连坐。

经历了前期制度经验的积累,到孝公时期,秦国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将连坐纳入本国制度。

商鞅立法的基本思想是法家的重刑思想,轻罪重刑,以刑止刑,即以重刑的手段阻止犯罪的发生——重刑而连其罪,则编急之民不斗,狠刚之民不讼,念隋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

商鞅通过变法将民众编为什伍,让民众互相监视,一人犯罪家人有责任举报,否则要受到连坐;一户有罪一伍有责任举报,否则要收到连坐。

同时对于官员、军人也不例外,一官犯罪上下级、同级官员都有责任举报,否则都要受到连坐。

另外举报罪犯的人员就可以免受连坐乃至受到奖赏,隐匿罪犯则受到重罚,乃至与罪犯同罪。

通过对隐匿罪犯的重刑处罚以及对举报的重奖,秦国建立起了相互监视的连坐制度。

秦国通过商鞅变法以及连坐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强力、高效的管理手段,使得秦国在综合国家实力上获得极大的优势,让秦国在混乱的战国诸国中脱颖而出,从而灭六国统一天下。

二、秦朝连坐制度的内容

秦朝连坐制度的继承

连坐制度在古代落后的管理以及通讯技术的条件下,实现了国家对军事、民众、政府的高效管理控制,因此奠定了秦国统一六国的基础。

在统一六国之后,法家思想继续成为秦朝治理国家的基础思想,连坐制度也被秦朝政府沿用下来。

秦朝在秦国连坐制度的基础上又有发展、改进,形成了秦朝时期的连坐制度。

这个时期的连坐制度在内容上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亲属连坐、地域连坐、职务连坐,将人际关系中亲情,地域关系,职务关系全部覆盖,并在范围上有扩展的趋势,同时在连坐制度的规定上更加细致。

在连坐的范围上,秦国经过商鞅变法规定了家属连坐的范围,即室人同居,是以户为单位确定连坐范围,对于独立出去的家族成员则不再受到连坐影响。

但是,在秦朝时期出现了株连家族等牵连甚广的亲属连坐情况。

在地域的连坐上,又多出现了针对整个区域连坐的情况,连坐的范围远超什伍连坐制度的规定。

在职务连坐的范围上也有扩大的趋势。

在连坐制度的内容上,秦朝时期通过更加详细的规定增加了连坐制度的可行性。

秦国时期的连坐制度相对粗略,规定了大概的连坐内容,但是在具体的条文解释上则不够明确。

这种情况使得连坐制度在施行过程中依赖官员的个人解读,因此连坐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补充。

连坐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到秦朝时期更加细致、完善。

亲属连坐

亲属连坐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刑罚制度,在商鞅变法中成为秦国法律的重要部分,在秦朝时期得到继承。

亲属连坐也称家属连坐,即一个人犯罪,家庭成员受到连坐。

在秦朝的律法中一般表述为室人、同居连坐,同时规定了不同的违法犯罪受到连坐以及免罪的情况。

在一般的刑事犯罪中,连坐的家属范围一般以“室人”、“同居”为标准。

所谓室人、同居者一般是以户为单位,没有分家的父母、兄弟、妻子儿女等。

比如:“盗即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以及一人有罪“一室尽当坐罪”。

在连坐的具体规定上,秦简《法律答问》中列举了相关的例子说明。

比如:宵盗,赃值百一十,其妻、子知,与食肉,当同罪。

即某人犯罪妻、子知道同时一起销赃则与某人同罪。

此案例正是“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罪”规定的情况。

但是同居连坐也有其适用原则,并非一人有罪便绝对的同居连坐。

在秦律中同样规定了连坐适用和量刑的具体情况。

以夫盗钱为例,妻、子不同的反应对应了不同的连坐适刑规定。

如夫盗钱,妻、子知道并且帮夫藏匿,就以盗窃所藏匿的数额量刑。

如果不知道就不算盗窃,但要受连坐收为奴婢。

如果妻、子事先参与了夫盗窃行为的谋划,则要与夫的盗窃同罪。

同时也规定了“夫有罪,妻先告,不收”。

即如果妻、子先告发夫的犯罪行为则不受连坐,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还要受到奖励,以鼓励夫妻、父子之间的互相监视。

另外,在家属室人连坐的范围上包括了妻、子、妾、臣,并要没收家庭财产。

还有就是家主犯罪妾臣要受到连坐,但是妾臣犯罪家主则不受连坐。

同居室人连坐适用于犯罪情况较轻的情况下。

在一些重大犯罪中,比如谋反,刺杀皇帝等的危害政权的重大罪行时,往往是夷三族,即父、母、妻三族都要受到连坐被杀。

地域连坐

秦朝时期的地域连坐即什伍连坐。

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已经实现“为户籍相伍”,即以五户民众结为一伍。

在军队上则以五人为一伍,十人为一什。

什伍最初只是为方便军民管理制定的编制,商鞅变法令民相牧司连坐,什伍成为连坐制度实行的基本单位,即一人有罪,举家及邻伍坐之。

在军队中亦是如此,一人有过,同伍者乃至同什者坐之。

在流传下来的秦简中可以看到大量关于什伍连坐的条文,从中可以看到什伍连坐的适应情况。

首先在编入伍的人员上,可以看到民间百姓有伍,军队士兵有什伍。

另外在工匠中也有类似的编制,称之为曹,同样是一人犯罪,同曹人连坐。

但是在具体的人员编制上,在官府为官吏的及大夫以上的贵族是不需要编伍的,由此官吏及大夫以上贵族不受什伍连坐制影响。

比如秦律中明确规定了:“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

”;以及“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

其次在不同犯罪情况下的惩罚措施以及连坐情况上,秦律也作出详细的规定。

比如为逃避服役而诈称满足免役条件的,其本人要受罚,当地的典、老要受罚,同伍人也要连坐受相应的财物处罚。

另外,在盗窃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同居的亲属,当地典、老,以及同伍的人都要连坐受到物质处罚。

在军中以及工匠的编制中也是如此,都有明确规定相应犯罪情况下应承担的刑罚以及连坐的情况。

什伍本为方便管理对民间百姓,士兵及工匠进行的人员编制,在商鞅变法中成为共同承担违法刑罚的共同体。

这种情况使得民众之间互相监视,方便了政府的监管。

另一方面也加强了 民众之间的联系,使民众之间更加团结互助。

职务连坐

在对民众之间进行什伍编制的时候,官吏被排除在外,从而不受什伍连坐的影响,但是官吏并非完全不受连坐的影响。

在官吏的管理上,秦朝实行的是职务连坐,即官员犯罪“周官之人”要“重刑,连其罪”。

对于严重的犯罪,如“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不止严重的犯罪要受亲属连坐,一般的犯罪也要连坐“周官”。

这种情况在秦律中多有体现。

比如县里的官吏犯了罪,县里的令及县丞都要受到连坐;官府失火,除直接负责人要受惩罚之外,上级官吏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这种上级为下级犯罪的负责,下级有些时候也要对上级及平级官吏的犯罪承担责任。

除了民政各级官吏之外,在军队中也要承担连坐的刑罚。

比如秦律规定:“吏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

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

”同时,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况下,受连坐的人应受到的惩罚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罚做戍卒若干年,罚甲或者盾若干等,在劳役以及财物两方面进行惩罚。

秦朝的职务连坐涉及相当广泛,且对连坐的人员范围,惩罚的措施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只要是对犯罪知情的周边官员都要受到连坐。

如果想要不受连坐的影响就只有主动揭发。

秦朝通过亲属连坐,什伍连坐以及职务连坐,将民众、军队、官吏纳入到一个共同承担刑罚的法律体系中,以严苛的刑罚惩治犯罪以及知情者。

同时,秦律又做了告发犯罪可以免刑甚至受到奖赏的规定。

秦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府以重刑止刑的思想,同时形成了广泛的互相监视、告发的氛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提高了行政的效率。

参考资料:

[1]李亚.秦朝连坐制度研究

[2]杨利峰.秦汉连坐制度初探

[3]孙英民.从云梦秦简看秦律“连坐”法


标签:制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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