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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被告人张某甲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6 20:00:31 分类:笔记 浏览:143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9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兰某某等四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农民。

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男,199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农民。

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农民。

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农民。

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刘某甲(在逃真实名叫刘某乙)在网上订好出租房屋,和事前约定的被告人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到西安市三桥和平村**公寓楼内,以每天200元工钱安排三人协助自己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时安排张某丙、秦某某、王某某等(已另案处理)卖淫妇女分别住在刘某甲已定的网约房内(1033室、1034室、1127室、1218室、1221室、1236室、1414室、1615室)。

由刘某甲网上联系嫖客后,在其四人的微信群(群名叫两个扣怂)内通知张某甲、兰某某、张某乙三人接人、兰某某、张某乙按刘某甲微信群内叙述的嫖客情况接到嫖娼,在和卖淫妇女建的微信群(群名叫报空)联系好卖淫妇女后,将嫖客带到卖淫妇女房间以1398、998元等不同价格同卖淫妇女发生性交易,由张某甲、兰某某、张某乙三人用刘某甲发给的收款码收取嫖资,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是协助刘某甲组织妇女卖淫的情况下加入其中,负责接人、放哨。

2019年6月3日晚被沣东分局民警抓获时,该团伙已接待嫖客100余人次,张某甲得报酬900元、兰某某的报酬600余元、张某乙得报酬450元,韩某某的报酬400元。

2019年6月3日晚22时许,经民警守候,在**公寓楼下及公寓楼将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的张某乙、韩某某、张某甲、兰某某及卖淫妇女张某丙等人当场抓获,经审查,被告人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四人对其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在明知刘某甲组织妇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等四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标签:某某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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