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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黑社会 并造成2人轻伤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3 08:41:26 分类:笔记 浏览:130


40人因涉黑涉恶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月1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进展情况,通报了一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信息。

据了解,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宁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始终坚定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坚持法治思维,严格贯彻扫黑除恶刑事政策,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抽调精兵强将,整合审判力量,依法高质、高效审理案件,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共立案审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2案121人,一审已审结9案93人,二审审结3案21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0人,重刑率为43%,判处财产刑73人,共计1697.2万元,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人。

下一步,西宁市两级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黑恶势力犯罪新规律、新动向、新特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科学统筹力量,改进工作举措,准确把握工作节奏,有计划、有步骤地持续推进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强大攻势,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以坚定的决心和意志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赢这场硬仗,给人民群众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市法院通报4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

4月1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场新闻发布会,通报了4起我市法院审结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信息。

案例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某有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08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良等人,建立起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排除竞争对手,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共有29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采矿、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贷款、强制猥亵、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贿罪等14项罪名,66起犯罪事实和5起违法事实。

在门源县、西宁市等地,开设赌场250余次,累计非法获利220余万元;违法开采煤矿,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违法采挖砂金,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万元;通过串通投标的犯罪手段,先后承揽门源回族自治县当地基础设施、扶贫、民生等领域的工程项目30余个,工程总中标价近4亿元人民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进行敲诈勒索,非法获利790余万元。

、5人轻微伤。

一审裁判结果

城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十一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对被告人孔某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十二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对被告人马某良等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某等人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七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某元等人以串通投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六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棕色保时捷汽车等各种型号的汽车共计23辆及玉手镯、玉把件等物品共10件,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有、孔某亮等24人的违法所得。

该案的典型意义

“3·20”案件是我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处的大要案,在全省有较大社会影响。

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显著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其中两名主犯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集中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坚决态度,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扫黑除恶的法治原则。

案例二: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某东、马某、马某某等9人寻衅滋事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马某东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赵某祥、也某、马某祥和社会闲散人员马某、张某明、贾某庆及未成年人王某虎(另案处理)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和纠集者,多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三角花园停车点,采取强拿硬要、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手段,长期、按月强制收取在该停车点内拉客的20余名“黑车司机”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一审裁判结果

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东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对其余8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和6万元以下不等罚金。

该案的典型意义

被告人马某东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强拿硬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定性为涉恶,体现了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的方针。

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势力防止其坐大成势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樊某寿等5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某寿利用同乡、同学等关系拉拢、纠集被告人张某元等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缓刑服刑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特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樊某寿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插手民事经济纠纷,采取寻衅滋事、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替他人索要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在西宁市周边地区守候、寻找酒后驾车司机,伺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借此敲诈勒索他人现金人民币29000元;伙同他人参与公民民事经济纠纷,并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

裁判结果

城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樊某寿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犯敲诈勒索罪、犯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的典型意义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

这类犯罪突出特点是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

案例四: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路某举等10人敲诈勒索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路某举、甘某超、马某红、卢某成、常某荣、陈某强、甘某鹏、李某文、陈某森、陈某强自2018年5月至6月间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西宁市海湖新区、湟中县等地对醉酒驾驶及无车辆行驶证的车辆故意碰撞,以报警为由威胁、要挟驾车人员支付1500至24000元的高额修车费用,严重扰乱了该地区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湟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路某举、甘某超、马某红、卢某成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0000元至5000不等的罚金。

该案的典型意义

路某举团伙经预谋,连续多次在西宁市、湟中县寻找目标车辆,故意碰撞、刮蹭他人车辆,并以对方系酒驾、醉驾、车辆没有手续等为由,以报警威胁,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路万举犯罪团伙的侦破、公诉、审判,再次应验“多行不义必自毙”千古真理。

在此,我们也正告一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只要触犯刑律,人民法院都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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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中雨来袭…

西宁晚报记者:施翔

编辑:孙喜春


标签:组织被告人人民法院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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