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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访 21~50人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0 09:20:57 分类:笔记 浏览:141


  总则

  1.1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依法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和规范各部门在维护秩序中的工作职责,保障本区的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秩序,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工作原则

  围绕“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要求,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2)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及时果断处置与注意方式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根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条例》、《本市贯彻〈条例〉维护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制定本预案。

  1.4基本情况

  1.4.1基本概况

  近几年,我区各单位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1.4.2功能定位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畅通渠道,坚持依法做好工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夯实基础工作,认真处理事项,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1.4.3发展目标

  1.4.3.1群众到市进京上访稳中有降。

  1.4.3.2不发生影响全区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1.4.3.3秩序有序可控。

  1.4.3.4突出群体性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和控制。

  1.4.4现状、特征、趋势

  1.4.4.1现状

  前几年,我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批次和人次均有所上升,年批次和人次下降明显。目前从群体性上访反映的内容看主要包括十个方面:一是企业转制方面的问题。二是土地征使用方面的问题。三是动迁安置方面的问题。四是环境污染问题。五是房地产开发方面的问题。六是拖欠民工工资款问题。七是房屋质量问题。八是企业干部方面的问题。九是就业问题。十是小城镇保险推进中的问题。

  1.4.4.2特征

  1.4.4.2.1主体的广泛性和规模的集群性。主体过去以农村村民、企业职工为主,现正日趋多元化,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从而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集群行为。

  1.4.4.2.2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容的趋利性。从复杂程度看,矛盾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社会矛盾、经济利益矛盾,也有体制矛盾、思想观念矛盾,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从反映的内容看,基本上与参与者的自身利益有关,有的因为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利益受到侵害,当然也有的心理价位过高,而引发上访。

  1.4.4.2.3活动的组织性和情绪的对抗性。有规模的集体访事前计划周密,准备充分,呈现明显组织化倾向,有的集体访成员在集资、串联、聚集过程中不断强化心理误区和偏激情绪,人违反《条例》的行为时有发生,或拉横幅、喊冤叫屈,或静坐、请愿、下跪,或围堵、冲击党委政府机关,或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有的还“抱团”越级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1.4.4.3趋势

  正处在开发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相互交织,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存在着新的利益群体因相互攀比而上访的苗头和隐患,特别是一些越级集体上访和规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部分人在过程中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秩序,表现为下列行为:一是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事项时,没有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二是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事项,没有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三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四是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五是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是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七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八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是指走访人数超过5人的事项。

  走访人数在5~20人的,为一般规模群体访,为较大规模群体访;51~100人的,为大规模群体访;100人以上的,为特大规模群体访。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立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区办主任兼任组长、分管接访工作的办副主任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办副主任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常务副组长为办公室主任,办接访科长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置在区办接访科。

  2.2职责分工

  2.2.1办的职责

  2.2.1.1做好正常的接待,缓和来访人情绪,避免因接待工作不到位引发过激型上访。

  2.2.1.2做好对违反《条例》的人的批评、劝阻、疏导工作。经工作无效的,及时通报公安分局。

  2.2.1.3在接待场所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做好前期的疏导、劝解工作,并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2.2.1.4在重要时间节点或根据预判有迹象表明可能在接待场所发生较大规模以上群体性上访时,事先与公安分局沟通,制定接待分流方案,并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

  2.2.1.5对上访反映的事项跟踪督办。

  2.2.1.6及时将闹访、缠访和大规模群体上访的处理情况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

  2.2.1.7在接待场所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收集现场有关资料,配合公安分局的调查取证工作。

  2.2.2区机关保安职责

  2.2.2.1群众到区机关大院门口、区机关大院附近上访或冲击机关时及时赴现场劝阻,并通报区办。

  2.2.2.2对闹访、缠访行为,及时通报区公安分局。

  2.2.2.3如疏导时间较长,与机管局联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2.2.4配合公安机关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秩序的建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2.2.3事项化解责任部门的职责

  2.2.3.1定期排摸不稳定因素,预测非正常上访行为,并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2.2.3.2发生或无理缠访、过激闹访时,迅速派员到现场开展工作,进行面对面的劝解和疏导。

  2.2.3.3做好被有关部门劝离或带离现场人的交接和稳控工作。

  2.2.3.4对进京滞留访、无理缠访、过激闹访等人,做好接返、疏导、教育、化解工作。

  2.2.3.5办理事项并答复人,对开展法制宣传和疏导教育。

  2.2.3.6配合公安做好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与信息监测报告

  3.1.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3.1.2各镇、园区、委办局要定期排摸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

  3.1.3各镇、园区、委办局预测有赴区、市、北京非正常上访时,及时向区办上报信息。

  3.1.4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办根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所在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有越级上访迹象的报市办。

  3.2预警预防行为

  3.2.1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做好稳控工作。

  3.2.2区办接汇报后,通报公安分局、机关保安及有关单位,并共同制定分流方案或处置方案。

  3.3预警级别

  按照群体性上访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拟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一般规模以上群体访,有闹访、缠访的迹象,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较大规模以上群体访,有违法上访行为的迹象,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秩序,事态可能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大规模以上群体访,违法上访行为明显,可能较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秩序,事态可能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特大规模群体访,违法上访行为明显,可能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秩序,事态难以控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蓝色等级(Ⅳ级):由区办工作人员和区机关保安人员接待、劝阻、批评、教育,如有必要通知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到现场开展化解工作。

  4.1.2黄色等级(Ⅲ级):区办工作人员、区机关保安人员劝阻、批评、教育,通知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到现场劝返、化解的基础上,通报区公安分局到现场处置。

  4.1.3橙色等级(Ⅱ级):直接通报区公安分局到现场处置,并通知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到现场协助工作。

  4.1.4红色等级(Ⅰ级):直接通报区公安分局到现场处置,并通知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到现场协助工作。

  4.2应急处置

  4.2.1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者婴幼儿遗弃在接待场所,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4.2.1.1接待人员、机关保安人员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责令其立即将被遗弃者接回。

  4.2.1.2经工作无效或一时难以找到行为人的,工作机构可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将被遗弃者接回。

  4.2.1.3对行为人拒不接回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被遗弃者,相关职能部门可将被遗弃者送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部门临时安置。

  4.2.2在区机关及周边地区和重要场所,呼口号、拉横幅、举遗像、穿状衣、展示和散发状纸、静坐、下跪、以自杀相要挟(或者在非接待时间、非接待地点要求)等行为;在接待等公共场所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品、爆炸、杀人、绑架等行为;以纠缠、辱骂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经接待完毕,仍在非接待时间滞留、占据、驻宿接待场所;在接待等公共场所扬言自杀自残的行为。

  4.2.2.1接待人员、区机关保安人员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区办通知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化解工作。

  4.2.2.2经工作无效的,通报区公安分局到现场协助处置。

  4.2.3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行为;在过程中故意损坏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行为;使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携带管制刀具、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行的行为。

  4.2.3.1办工作人员、区机关保安人员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教育,并立即通报区公安分局到现场进行依法处置。

  4.2.3.2区办通知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到现场开展工作。

  4.2.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聚众堵塞交通的行为;在区机关及周边地区和重要场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4.2.4.1直接通报区公安分局进行依法处置。

  4.2.4.2区办做好协助工作;并通知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到现场开展工作。

  5后期处置

  5.1区办将群体性上访事项以书面的形式汇报区党政领导,并送人大、政协、区公安分局和责任单位,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并对化解情况开展督查。

  5.2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受理、办理事项,并答复上访群众代表,做好上访群众的法制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向区办报送善后处理情况工作汇报。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的,由区办牵头组成善后处理工作小组。

  5.3区公安分局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6附则

  6.1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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